《藥品管理法》規定: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批準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