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負責領導批示和其他重要政務工作的督辦。
3.負責會議、秘書、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值班、安全等工作。
4.組織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5.負責新聞宣傳和報紙、期刊、圖書的管理。
6.負責中醫藥、政務公開、電子政務和政府網站的信息化建設。
。7.
組織協調中醫藥文化傳承發展和中醫藥科學普及工作。
8.指導中國中醫藥年鑒的編輯工作。
9 .承擔中醫藥部際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
10.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三條中醫藥是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中國醫療衛生事業中的作用。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動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國家鼓勵中醫和西醫互相學習,互相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促進中醫藥事業整體發展。
第五條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國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保障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事業。
第七條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發展需要的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培養中醫藥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