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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GSP認證的要求

1、 藥品零售和零售連鎖企業應遵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應在營業店堂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執業人員要求相符的執業證明;連鎖門店應在門店前懸掛本連鎖企業的同意商號和標誌;

2、 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 和管理需要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職能相同。(參見上文)

小型零售企業如果應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置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置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1、 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要求:企業的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藥學專業的技術職稱。大中型企業的,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的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2、 企業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的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及學歷要求:

1) 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或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2) 從事藥品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初中文化程度的,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3、培訓方面的要求

1) 企業中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人員均應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按上述要求執行;

3)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對企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參照藥品批發企業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執行;

4、人員健康方面的要求

企業每年應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疾病的人員,應即時調離其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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