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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網上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藥品網上銷售和藥品網上交易平臺服務活動,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上藥品銷售、提供網上藥品交易平臺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網上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網上銷售的監督管理,負責藥品網上交易第三方平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批發企業通過互聯網銷售藥品活動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網上銷售的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零售企業互聯網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網絡藥品銷售和提供網絡藥品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遵守藥品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依法誠信經營,保證藥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從事網上藥品銷售和提供網上藥品交易平臺服務,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整個交易過程中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並遵守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等機構的作用,推進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治理。

第二章藥品網上銷售管理

第七條從事藥品網上銷售的,應當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保障網上銷售藥品安全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

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銷售其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相關義務。

第八條藥品網上銷售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經營。藥品網上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只能銷售其取得藥品註冊證的藥品。未取得藥品零售資格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其他藥品不得在互聯網上銷售,具體目錄由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制定。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不得以購買藥品作為贈品或者購買商品作為贈品的方式,違反規定向個人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通過互聯網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保證處方來源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並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者簽訂協議,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使用過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識,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第三方平臺接受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者的情況進行核實,並簽訂協議。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收到的處方為紙質處方影印版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第十條藥品網上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藥品質量安全管理、風險控制、藥品追溯、儲存和配送管理、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和處理等制度。

藥品網上零售企業還應當建立網上藥學服務系統,由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進行處方審核調配,指導合理用藥。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

第十壹條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企業名稱、網站名稱、應用名稱、IP地址、域名、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如信息發生變化,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

藥品網上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批發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網上銷售企業為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藥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信息。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還應當展示依法配備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等信息。以上信息如有變更,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三條藥品網上銷售企業展示的藥品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

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必須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提示信息。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並經消費者確認。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將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開陳列,並在相關網頁上明確標註處方藥和非處方藥。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不得在處方藥銷售主頁和首頁直接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在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顯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與處方藥購買相關的服務。

第十四條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對藥品配送的質量安全負責。發放藥品時,應根據數量、運輸距離、運輸時間、溫濕度要求等,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和設施。發放的藥品應放置在獨立的空間,並有明顯的標識,以確保符合要求並可全程追溯。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委托配送的,應當審核受委托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與受委托企業簽訂質量協議,約定藥品質量責任、操作流程等內容,並對受委托方進行監督。

藥品網上零售的具體配送要求由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向個人銷售藥品,應當按照規定出具銷售憑證。銷售憑證可以電子形式出具,藥品最小銷售單位的銷售記錄應當清晰保存,確保可追溯性。

藥品網上銷售企業應當完整保存供應商的資質文件和電子交易。銷售處方藥的藥品網上零售企業還應當保存處方和網上藥學服務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且不得少於藥品有效期屆滿後1年。

第十六條藥品網上銷售企業應當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的藥品依法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及時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披露相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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