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者經營前款規定的反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不得超過物價部門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超過部分的收入屬暴利。第三條 本細則規定反價格欺詐行為是指,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有《條例》第六條行為之壹的。第四條 列入反暴利的品種及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為:
(壹)衣著類(服裝、鞋類):西服、休閑服、茄克衫、皮衣、毛衣、襯衣及其它服裝和皮鞋、旅遊運動鞋。
差價率:進貨價格在200元以下的為45%;201元至500元的為40%;501元至1000元的為35%;1001元以上的為30%。
對國家規定的有權部門確定的國內名牌和國際品牌的服裝、鞋類,其差價率可分別擴大5%和10%。
(二)食品類:月餅、糖果、糕點。
差價率:在進價基礎上加不超過30%的差率制定銷售價格。
(三)餐飲娛樂業:賓館、飯店、酒店、招待所和對外營業的餐廳、飯館、火鍋店、咖啡廳、小吃店、酒吧、舞廳、夜總會、卡拉OK廳、渡假村、茶坊(社)及車站、機場、碼頭和其它從事餐飲娛樂的企業。
飲食毛利率、自制水酒毛利率、聽(瓶)裝水酒加價幅度、餐飲及卡拉OK包間費、服務費、茶水毛利率等實行等級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公布。
(四)飲料類:各種聽裝、瓶裝飲料(包括啤酒)及冰制品。
差價率:按進價加40%的差率制定銷售價格,零售攤點銷售2元以下的飲料和冰制品價格,最高不得超過50%。
(五)生產資料:國產(包括進口)汽車、摩托車配件,汽柴油發電機,政府管理價格以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政府管理價格以外的鋼材、水泥、水、電、氣表和電信、通訊設備,政府管理價格以外的農藥、電動工具。
差價率:國產汽車、摩托車、拖拉機配件為20%;進口汽車、摩托車配件為30%;汽柴油發電機為20%;政府管理價格以外的汽車為15%;拖拉機、摩托車為15%;政府管理價格以外的鋼材為15%;水泥為20%;水、電、氣表20%;電信、通訊設備為30%;政府管理價格以外的農藥為15%;電動工具為30%。
(六)名貴中藥材
差價率:進貨價格在100元以下的為70%;101至500元的為60%;501至1000元的為50%;1001元以上的為40%。
以上差價率均以進貨價為基礎。第五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的同壹地區指同在本市城區範圍內,以及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區域。
所稱同壹時期指各種商品或者服務相應的時令季節內,或者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時間內。
所稱同壹檔次指經營場地設施、服務標準、單位成本、費用水平、等級(星級)相同或相近。
所稱同種商品或者服務是指規格、型號、質量標準、等級、工藝、牌號相同或者相近的種類。第六條 凡受理的投訴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案件,價格行政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及時告之投訴舉報者。第七條 經營者應加強價格管理,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完善進貨發票(原始憑證)制度。凡經營單位不提供或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的,其價格由市物價局根據市場情況測定和認定。第八條 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壹的,且因被檢查者不如實提供資料,致使違反所得難以確認,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虛構成本制定價格,有經營行為,尚未成交的,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已有成交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社會影響較大,後果嚴重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有《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虛假標價行為之壹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尚未成交的,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已有成交的,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屢查屢犯的,不論其是否成交,可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擡價格,其價格超過市場平均價格漲幅10%以下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超過10%以上20%以下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超過20%以上30%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超過30%以上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有《條例》第六條第四項所列短尺少秤、減少服務環節或程序之行為的,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可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該項所列以次充好、混充等級之行為的,處以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後果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有該項所列摻雜使假、降低質量之行為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社會影響大,後果嚴重的,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巧立名目另行索價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社會影響較大後果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以虛假的價格信息欺騙交易對方,尚未成交或成交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成交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成交額超過5萬元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