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全國藥品、生物制品和進口藥品、生物制品的檢驗和技術仲裁。
2、承擔全國藥品、生物制品和進口藥品、生物制品的抽驗工作,提供國家藥品質量公報所需的技術數據和分析報告。
3、承擔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標準的技術審核、修訂或起草工作;承擔壹類新藥、新生物制品和進口藥品、生物制品的質量標準和有關的技術復核工作。
4、負責藥品、生物制品檢定用標準物質,包括國家標準品、對照品、特殊試劑、藥材對照品等的研制、標化和分發。
5、負責生產用菌毒種、細胞株和醫用標準菌株的收集、鑒定審核、保存和分發。
6、開展與藥品、生物制品的檢定方法、質量、質量標準、標準物質以及與藥品、生物制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科研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全國藥品檢驗科技發展規劃。協助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科技項目的管理等工作。
7、指導全國藥品檢驗所及生物制品研究、生產單位檢定部門的業務技術工作,協助解決技術疑難問題,培訓技術和管理人員。
8、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和口岸藥品檢驗所實驗室認證的組織工作及業務管理的標準化、科學化工作。
9、綜合上報和反饋藥品質量情報信息。
10、負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所指定的醫療器械的質量檢定和質量標準的審核工作。
11、開展藥品、生物制品檢定和研究用實驗動物標準化工作,承擔國家嚙齒類動物種子中心和國家實驗動物質量檢測中心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