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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對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管理的傳統規定

根據《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的管理規定:

1.定義範圍: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是指具有傳統飲食習慣並列入中藥材國家標準的動植物(包括食品原料、香料、調味品)的可利用部分;

2、管理部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修訂和公布;

3.制定原則,應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為目標,堅持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原則;

4.鼓勵原則:國家鼓勵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企業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開展食藥並重的安全性研究、開發和利用;

5.生產企業的責任。使用物質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的食用安全。發現該物質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6.除外情形,本辦法不適用於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材料信息。壹般情況下,材料應包括以下信息:中文名、拉丁學名、科名和使用部位。如有必要,標記所使用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食品原料新目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以及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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