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制定,並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組織開展循證醫學和經濟學評價,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