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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鐘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

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從我國醫藥產業發展現狀和醫療服務特點出發,充分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合理調節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水平,促進衛生事業和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

(2)基本原則

壹是堅持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相結合。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衛生事業的公益性特點,在加強政府對藥品價格監管的同時,註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

第二是鼓勵研發、創新和使用基本藥物和適當技術。藥品價格的制定應當有利於激勵企業和醫療機構提高創新能力和動力,有利於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有利於保護和支持中醫藥發展,有利於提高醫藥行業整體競爭力。同時,兼顧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鼓勵使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減輕群眾不合理的醫療費用負擔。

三是推動企業和醫療機構不斷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政府在制定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時,應當體現質量差異,鼓勵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促進醫療機構改善醫療服務條件、提高診療技術,滿足人民群眾對藥品和醫療服務的多層次需求。

四是醫藥價格改革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協調。醫療價格改革要有利於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相關政策相協調,同步推進。價格調整要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和群眾的承受能力,統籌兼顧,逐步緩解矛盾。

㈢目標和任務

到2011年,政府管理藥品價格的手段進壹步完善,企業和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得到規範,市場價格秩序逐步改善,藥品價格更加合理,醫療服務價格的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律的醫療價格形成機制;藥品價格能夠客觀、及時地反映生產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的變化;醫療價格管理制度完善,調控手段科學;藥品價格秩序良好,市場競爭行為規範。2009年主要任務:

——完善藥品價格管理政策。調整政府管理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範圍,改進價格管理方式,進壹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合理調整藥品價格。在全面放開政府管理藥品價格的基礎上,進壹步降低虛高藥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藥品價格。科學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價格。

——進壹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在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服務價值的臨床診療、護理、手術等醫療服務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加強植入(引進)等高值醫療器械價格監管。

——加強成本和價格監測、監督和檢查。完善藥品成本和價格監測體系,加強藥品價格形勢分析,公開市場價格信息,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定期開展醫療價格檢查,規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進壹步完善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清單制度,提高收費透明度。(四)調整政府管理藥品的價格區間。政府對藥品價格的管理重點是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生產。

壟斷經營特殊藥品。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通過對臨床用量大的處方藥進行試點,逐步探索加強價格監管的有效方法。

(五)藥品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藥品價格的政策、原則和辦法;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中的處方藥和生產經營中具有壟斷地位的特殊藥品的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國家統壹政策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中非處方藥(不含國家基本藥物)的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配制的藥物制劑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確定價格管理權限、形式和內容。

(6)政府制定並公布藥品指導價格,生產經營主體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納入政府價格管理範圍的藥品,除國家免疫規劃和計劃生育藥具外,實行政府指導價。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對流通環節分別按全國批發和地區批發設定購銷差價上限標準。對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不得突破政府定價。

(七)政府定價藥品原則上按通用名稱統壹定價。政府制定藥品價格。壹般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按藥品通用名制定統壹指導價。對特定企業制定的價格與統壹指導價存在較大價差的,要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價差。今後,對符合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政策、質量標準明顯不同的藥品,可以按照按質定價的原則,實行不同的價格政策。

(八)政府根據社會平均成本並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制定藥品價格。政府在制定藥品價格時,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發展政策、藥品臨床價值等因素。對臨床必需但市場不能保證的常見藥品,可適當提高價格。

(九)科學確定藥品之間的差價關系。進壹步完善藥品差價和比價規則,合理確定同壹藥品中代表性劑型的規格和價格,按照規定的差價或比價關系制定其他劑型的價格。將藥物經濟學的評價方法逐步引入替代藥物和創新藥物的定價,促進不同種類藥物的合理比價。

(十)鼓勵藥物研究和創新。在合理審核藥品成本的基礎上,根據藥品創新程度,區別控制銷售利潤。允許創新度高的藥品在合理的時間內保持較高的銷售利潤率,促進企業研發創新藥。

(十壹)引導仿制藥有序生產和競爭。對今後國內首次仿制上市的藥品,參照仿制藥品價格制定價格;仿制藥未在中國上市的,按照其合理成本制定仿制藥價格。再次仿制上市的藥品,按照低於首次仿制藥品的壹定比例定價。同壹仿制藥的生產企業達到壹定數量時,應當按照社會平均成本制定統壹價格。

(十二)鼓勵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供應。根據通用名合理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核定基本藥物零售價格,要嚴格控制營銷費用,降低流通環節差價率。保持基本藥物價格相對穩定,確保國家基本藥物正常生產和供應。

(十三)控制藥品流通差價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導價藥品的差價率,控制流通環節的差價率(量),控制高價和低價藥品的差價率。低價藥傳播率高,高價藥傳播率低。利用價格杠桿推動藥品流通領域的兼並重組,擴大規模和集約化經營,降低成本和流通費用。

(十四)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銷售獎金政策。按照“醫藥分開”的要求,改革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逐步取消醫療機構藥品銷售加成。在改革的過渡期,要逐步降低醫療機構的藥品價格上漲率。在整體價格不超過15%的前提下,可根據物價水平實行差別化提價政策。必要時,對高價藥品實行最高限價。中藥飲片加價率標準適當放寬。鼓勵地方結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統籌推進公立醫院藥品銷售零差率改革。取消藥品加成後公立醫院減少的收入,可以通過增加財政補貼、提高醫療服務價格、設立“藥事服務費”等措施來彌補。

(十五)規範藥品市場交易價格行為。藥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制定購銷價格,加強行業自律,公開價格信息,提高價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價格歧視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十六)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各類醫療服務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特殊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十七)醫療服務價格實行統壹政策、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服務定價政策、項目、定價原則和方法,加強對地方醫療服務定價的指導和協調。基本醫療服務指導價格由省或市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十八)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應體現公益性。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應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兼顧群眾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制定基本醫療服務價格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財政補貼和醫療機構銷售藥品、醫療器械(耗材)後的收入差額核算。

(十九)改革醫療服務價格。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臨床診療需要,提高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標準,合理設置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嚴格控制以新設備、新試劑、新方法等名義簡單增加醫學檢查項目,進壹步規範醫療服務價格的名稱和服務內容。逐步改革醫療服務項目定價方式,積極探索有利於控制成本、公開透明、便於操作的醫療服務定價方式。社區、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個性化便民服務,可以按照服務時間、服務次數等方式制定價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和不同職級醫生的服務價格。根據醫療機構的級別、醫生的水平和市場需求,可以對醫療服務制定不同的指導價。要逐步拉大價格差距,促進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壹)提高體現技術和服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按照醫療服務合理成本補償的要求,結合政府財政投入,合理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逐步提高中醫藥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服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等項目價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醫療檢查和治療設備的價格監測。改進服務成本審核方法,按額定工作量計算醫療檢查治療設備折舊費用。降低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的高價格,促進醫療檢查和治療設備的集約化使用。

(二十三)加強醫療器械價格管理。合理控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之外單獨收費的醫療器械範圍。對單獨收費的品種,要建立目錄進行管理。對於高值醫療器械,特別是植入類(引進類)醫療器械,可以通過限制流通環節的差價率,發布市場價格信息,引導價格的合理形成。(二十四)加強價格評估,完善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體系。完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評估體系,加強價格評估專家隊伍建設,改進藥品和醫療服務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健全藥品市場價格調查、監測和信息收集分析系統。

(二十五)進壹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公開政府定價程序和方法,增強價格決策的透明度。建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制度。完善區域間醫療價格信息交換協調機制。制定和調整價格,應當聽取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服務單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積極性。

(二十六)積極探索建立醫療費用供需雙方談判機制。在政府制定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改革醫保支付方式,逐步實行按病種付費、按服務單位付費和總額預付。積極探索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醫院協會)、藥品供應商通過談判,合理確定醫療費用和支付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付費方式和費用協商機制試點。

(二十七)加強價格監督檢查。進壹步加強藥品明碼標價工作,在醫療機構全面推行醫療服務、醫療器械和藥品價格公示和住院費用“壹日清單”制度。定期開展醫療價格專項檢查。研究探索建立藥品價格監管長效機制,規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價格行為。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衛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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