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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的古典古詩

蘇軾,字子瞻,字和中,被稱為鐵罐道人、東坡居士,在世界上被稱為蘇東坡、蘇仙。歡迎學習蘇軾經典古詩詞!

1,可以看到西山覆蓋帶嶺,分為東野和新羅。登上海亭

2.庭下,水若空明,水中藻互相交錯,覆於竹柏之上。——《承天寺夜遊》

3,欲寄相思千淚,不能流,楚江東。江城子

4.壹天300顆荔枝,我毫不猶豫做壹個嶺南人。吃荔枝枝詩二首

5、長恨這身體不是我的,何時忘了營?臨江縣

6.江山不歸山,申江驚我。參觀金山寺

7、彼此關愛無以言表,唯有千行淚。江在正月二十夜夢見了

8,我不恨南方九死壹生,我會用我的余生去旅行!6月20日晚渡海

9.古代有大成就的人,不僅有才華,而且有堅持不懈的決心。——《論晁錯》

10,誰說人生不算少?門前的水還能往西流。浣溪沙

11,酒路漫漫其修遠兮,日本人渴茶。浣溪沙

12,世界末日沒完沒了!兩人相遇,卻匆匆而過。江城子

13,江面喧嘩,千尺破堤,山高月小,真相大白。——《後赤壁賦》

14.如果要拿西湖比西湖,淡妝總是合適的。飲了楚青湖上的雨

15,生前暴曬的富貴草頭,身後風流花。陌生人身上的花

16,人間大夢,秋高氣爽。西江月亮

17,人的味道是純粹的歡樂。浣溪沙

18,到處都是什麽樣的生活?這應該像洪飛踏雪。何子友澠池的鄉愁

19,回望蕭瑟處,風雨無阻。丁鳳波

20.不歸之河,壹個穿越千古的浪漫人物。念奴嬌赤壁懷古

21,請壹天假逛半個月泉。誰大手壹揮,破水了?半曰、劉、、鮑、鄭佳慧和蘇谷壹起遊歷了六年三月十壹日。

22、千裏之外,無處傾訴淒涼。江在正月二十夜夢見了

23、像邱虹這樣有信的人,事如春夢無影無蹤。正月二十,我和潘、郭爾聲出門尋春,忽然想起去年我也是同壹天去皇後城寫詩,那是以前的韻腳。

24、竹棍鞋比馬輕,誰怕?壹件雨衣的蓑衣,任憑風吹雨打,依然過著我的生活。丁鳳波

25、誰被雲與月點綴,天空與大海被澄清。6月20日晚渡海

26、壹場吞噬壹切的愛情蝴蝶飛舞,江山依舊是過去式。陌生人身上的花

27、細節上,好像不是花,但有壹點是淚。水龍隱

28,中秋,獨自和* * *,憂傷地望著北方。西江月亮

29、人生如夢,壹尊雕像(通過“尊”)還在河上。念奴嬌赤壁懷古

30.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這件事是古老而困難的。水調歌頭

31,人老了不覺得丟人,花老了應該覺得丟人。吉祥寺牡丹賞析

32、竹外三兩桃花,春江水暖鴨先知。惠崇濱江風光

33、挑出寒枝不肯活,寂寞沙洲冷。布左黃自周鼎惠苑住宅工程

34.枝上吹柳少,天涯無芳草。最近的花

35、廬山煙雨浙潮,不去恨之。廬山煙雨

36.笑聲消逝在寂靜中,激情卻被無情地惹惱。最近的花

37.我會像滿月壹樣鞠躬,向西北方向看,射天狼星。江城子密州狩獵

38.船離開了,江海度過了他的余生。臨江縣

39.黑風吹著海面,江來上空的浙江東部下起了雨。優美堂暴雨

40.不要說什麽都是空的,不轉頭就是夢。西江月亮

41,枕著江南煙雨,不寂寞。“水調歌頭,黃州快哉亭獻張立思”

大作家蘇軾的刑法思想

蘇軾被認為是壹位偉大的作家和藝術家。他的《前赤壁賦》、《雨亭記》等不朽名作,以其通融山川、觀世情的博大胸懷,感動了壹代又壹代中國人。其實蘇軾的成就不僅限於文學、書法、繪畫。他還涉獵中醫、道教、佛教、音樂舞蹈、天文博物,甚至烹飪,各個領域都有所成就。蘇軾自己也成了傳奇。較少被註意到的是,蘇軾也有不少關於刑事法治的論述。這些論述並非出自沈思和幻想,而是與他多年的從政經歷和屢陷陷阱密切相關,因此他的許多觀點體現了獨特的法律智慧。

立法應該簡明扼要

蘇軾認為,立法要簡潔,法律要簡明,執法要嚴格,防止小官吏以身試法。宋初制定《刑法典》,沿襲了《唐律》的內容,是壹部比較簡單的法典。隨著全國的統壹,管轄的土地面積越來越大,人民越來越多,政治事務越來越復雜,所以法律法規也逐漸細化。宋仁宗在任時,其大臣“就各種事務寫文章,事不詳,立法更繁,日久,遂致張子”(《宋·陳明奏疏》)。為了適應社會的變化,宋代創造了“編修”這壹法律形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編輯不斷頒布,在宋真宗達到654.38+0.8萬以上,之後每年增加幾十個甚至幾百個。到仁宗時,編輯人數已經相當可觀。宋神宗開創詔令文體後,政令的復雜性特征更加突出。王安石曾壹針見血地批評:“政令如毛,常變,非治國之道。”(臨川先生文集)蘇軾也不同意法條之繁。在《騙術》壹文中,他比較了漢唐的法治,指出漢唐法治的問題在於立法不夠明確,執法不嚴,導致官員實現統治缺乏嚴密的法律法規,小吏可以利用法律疏漏作惡。宋代的法律制度詳細完備,執行非常嚴格。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們應該遵守法律法規。但在宋代,仍然存在違法作惡的現象,因為官員們實行的是法律。比如壹個有權有勢的大臣想排擠某人,只要查出他違法的細節,就可以指控他違法。對於那些想要付出或者保護自己的人來說,他們可以用壹些法律來保護自己,於是法律就成了小人作惡、強奸的工具。正是由於壹些無法無天的官員以法謀利,以權謀私,才使得王治平的目標難以實現,天下人民沒有訴訟和不公正的理想無法實現。

從法治到人治

蘇軾關於簡化法律、實現善治的論述,內在地體現了壹種辯證法。如果法律法規過於粗糙,很容易讓不法官員鉆空子,弄虛作假;片面追求繁雜的法律法規,並不能阻止個別官員玩弄法律條文,違法亂紀。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這壹悖論,蘇軾認為,必須從治法走向治人,即“省事如命”。蘇軾從他的從政經歷中發現,宋朝的政治事務錯綜復雜,但大部分權力集中在中央,尤其是中書省和三司,所以他索取很多,多方索取更多,賄賂之弊便由此而生。中書省不善於用人,集中精力處理復雜事務。很多時候,還來不及看當地官員的報告,就匆忙決定對他們進行懲罰或獎勵。第三司的官員出於自己的意誌編了復雜的賬目,要求各郡各縣必須照此辦理,本該負責的轉運幾乎被放棄。所以他建議,天下的許多事務,不如交給官員,中書省只負責抓重點。縣縣的錢谷財政負責轉賬部門,第三部門只需要核實賬目。這些弊端僅靠嚴格的法律法規是難以克服的。最根本的是知人善任,合理分配過度集中的權力,精挑細選有才能的官員,同時讓守法高效的官員從高層官員做起,做到以上率下。

提倡仁政

在古代,刑法是主要的法律制度。就刑法治理而言,蘇軾反對片面的重刑、重法,主張寬刑、仁政,通過擴大民生實現善治。早年參加考試時,蘇軾面對歐陽修的題目《刑賞忠義論》,闡述了他對刑賞的看法。從儒家的仁政觀出發,他認為重賞是超越“仁”的,重罰則失去超越仁的“義”,他還是君子,但沒有了義,就變成了殘忍無情的人。刑罰需要用刀鋸,也就是把刑罰的力量綁在刀鋸上,所以必須運用在刑罰力量能夠到的地方。如果刑罰被濫用,不僅無助於統治,還會損害刑法的威嚴。因此,蘇軾主張慎用刑罰。為了證明這壹說法,他甚至引用了帝堯的“典故”:帝堯統治天下時,是監國官,即將處決壹名罪犯,準備執行三次死刑,帝堯三次“赦免”罪犯。雖然《左傳》等古籍中沒有這個典故,但蘇軾有意用它來說明慎用刑罰的重要性。

蘇軾高度贊揚了漢代文壇“無刑”的善治,反對對民以罰金刑和嚴刑峻法。他比較了漢、唐、宋的刑法,說漢高祖約法三章,蕭何約法九條,文景帝在不使用刑事措施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很好地治理國家和人民。魏晉以來,刑法條文越來越多,用於定罪的條文達26000余條。各種犯罪還在層出不窮,普通人卻幾乎無所適從。唐代只用法律,宋初又加以註釋,使之既合理又合情,更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但之後,各種“匯編”相繼頒布,刑法條文之多,普通人很難全部看完,更難根據法律作出透徹的考量。法律的實施遇到了很大的問題。他還引用了《周易》中的說法,君主應該以正確的方式治理國家和管理財政,發布命令,名正言順,禁止臣民作惡,這是符合正義的。君主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隨意頒布法規,導致刑法日益復雜,百姓無所適從,自然與公正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馳。

主張以罰施教

事實上,刑法的規定有繁有簡,賞罰比例,刑罰的深淺或寬大,大多是以法治的形式。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協助實現善治。蘇軾對此也有自己獨特的看法。壹方面,蘇軾主張以刑制人,反對以刑不教。他以堯舜、周文王等人為例,勸誡君主主要像壹個忠誠的長者壹樣治理天下,真正把自己統治下的人民當作自己的“臣民”:臣民稍有犯罪,就要依法依規加以懲處。但同時,我們需要用慈悲心去安慰他,勸誡他,才能讓他拋棄過去的錯誤,激勵他重新走上正道。

另壹方面,蘇軾建議不能單方面依靠嚴刑重法,而應消除犯罪的社會原因。在《刑事政治》壹文中,他以漢代以來的鹽鐵酒茶禁令為例,指出官方壹味與民爭利,不給民以生存空間,是盜賊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蘇軾指出,民為國之本,缺乏正當性的刑罰為民所恨。為了壹小部分人積累財富,嚴刑峻法必然動搖國家的根基。民生也會影響邊境地區的穩定,進而損害國家安全。他引用西漢名將趙充國的話為證:湟中谷米,每迎才8元。我買了300萬的蹄子,西羌人都不敢動。民生解決了,人民安居樂業了,邊境就能太平,不用靠嚴刑峻法了。換句話說,君主應該廣泛適用仁政和寬大的刑法,使全國人民“豐衣足食”,賊寇等犯罪自然減少,善治得以實現。

法治思想的“底色”

由於延續了魏晉“法律學”和唐代成文法,宋代法律體系總體上較為完備,但仍存在諸多問題,其中最突出的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頻繁,法律網絡密集。壹個國家的治理確實離不開相當數量的立法,但治理的質量並不壹定與法律的數量成正比。過分追求法律條文的數量,不利於治理。蘇軾看到了宋代立法繁雜的弊端,進而提出法規要簡潔,禁止小官吏舞法、耍弄法律的空間,輔之以選拔合適的官員,最終實現良法善治。

蘇軾的仁政重刑思想與其儒家背景密切相關。蘇軾的學術思想非常復雜,涉及儒釋道,但儒家思想無疑是其法治思想的背景。儒家崇尚“仁義”,主張以人為本,把自己統治下的人當成自己人,寬厚待人。反映在刑法上,刑罰慎而輕,刑罰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教育改造罪犯,這是蘇軾刑法觀的主線。蘇軾反對王安石變法,本質上是儒家思想的反映。王安石作為法家,主張“時變權變,立良法”,即根據時代發展進行改革重組,而儒家則以歷史傳統主張禮治,固守“祖宗之法”,從而反對改革,這也是蘇軾始終難以認同改革的內在原因。

用現代法治的標準重新審視蘇軾的法治觀,自然可以發現其不足之處,如對刑法的預防作用認識不足,過分偏好德治,法治觀以民為本而非民主。但是,即使忽略蘇軾作為個體對時代的理解,他的法治觀仍然有許多積極的價值。持續嚴格完備的立法能否更好地治理國家;減少犯罪是否只能靠嚴刑峻法,還是要適當考慮消滅犯罪的社會因素,蘇軾提出的這些問題,在當前的法治建設中,或許仍需要認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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