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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商品固定損耗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改善藥品經營管理,減少醫藥商品在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的損耗,節約資金,降低流通成本,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醫用商品定額損耗是指根據六大類醫用商品(藥品、醫療器械、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的特點、現有設備條件和歷史記錄提出的平均先進定額。第三條各級藥品、藥材、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等經營單位和倉庫。壹、關於商品損失的處理和批準、計劃的編制和損失的實際統計,均按本辦法辦理。第二章醫藥商品固定損耗的範圍第四條商品固定損耗是指商品在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由於商品的性質、自然條件、技術設備等原因造成的自然或不可避免的損耗。第五條因工作人員疏忽造成的事故損失,按責任事故處理,不列入商品定額損失範圍。第六條商品在挑選、分揀、烘幹、分裝和加工過程中的損耗不屬於商品定額損耗範圍。第七條商品在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的損耗,應當按照實際損耗計算,不得按照固定損耗率扣除。第八條醫療器械、玻璃儀器等結構復雜的商品由多種零配件組成,部分零配件因性能或技術裝備等原因不可避免地發生損壞,經修理或更換後仍可銷售的,可按實際損失金額計算損耗率。第九條商品因自身性質、自然條件等原因造成的漲跌,不得因不同運單或不同儲運卡中不同批次商品的損耗而沖抵。主管部門負責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經單位領導批準後處理。第三章運輸損失第十條運輸損失是指貨物從交貨地點到倉庫或貨物從工廠直撥,經過裝卸、運輸、中轉,到貨物收貨地點的整個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損失(包括市內不同企業核算單位之間的貨物運輸)。第十壹條確定運輸損耗率的依據包括各種商品的性質、運輸工具、運輸裏程的長短、商品的包裝、中途轉運等因素。第十二條為便於計算,運輸過程中更換運輸工具和中轉裝卸的損耗已包括在運輸損耗定額中,不允許附加損耗率。第十三條商品運輸損失的計算,應當以同壹運單中同壹規格的商品名稱為準。第十四條對於商品運輸中的損失負擔,首先要分清責任是否屬於運輸部門。屬於承運部門責任的,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索賠。如果損失責任不在承運部門,限額以內的由收貨人承擔。超定額部分按《醫藥商品調撥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直接運輸的貨物是指從原產地或者儲存地直接運輸至銷售地。運輸定額的損耗按發貨人到收貨人的距離計算,超出的損耗由發貨人承擔。離發貨人較近的,按實際運輸裏程計算損失。第十六條收貨人派車、船或同城不同核算單位到托運人處自行提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按規定的限額損失處理(貴重商品親自提貨的,損失由收貨人承擔)。第四章倉儲損耗第十七條倉儲損耗是指貨物從收貨人在倉庫收到貨物到交付到稱重點的整個倉儲過程中的損耗。第十八條確定儲存損耗的依據包括各種商品的性質、儲存條件的質量、儲存時間的長短、包裝情況、商品的重量、多裝少裝條款、脫皮等因素。第十九條在儲存過程中,內部中轉倉庫發生的損耗應計入儲存損耗,運輸損耗不應單獨計算。因調倉造成損耗超過定額時,可說明調倉原因,報單位領導批準。第二十條商品在儲存過程中,與灌裝、去皮、去皮、倒桶、換包裝等有關的損耗率。可以單獨計算。因設備條件暫時不能單獨計算的,可並入存儲損耗計算。第二十壹條商品在儲存過程中,儲存條件發生變化的,按照占儲存時間較長的儲存條件的損失率計算整個儲存時間的損失。第二十二條商品的倉儲損耗應當分批結算,分批報告。如果商品出入庫過於頻繁,經常變動,可以根據平均入庫日期和平均入庫數量計算損耗率。每年年底尚未清理的,應進行檢查統計,根據實際損失數字及時辦理損失報銷手續。第二十三條各級醫藥、藥材公司委托商業倉儲公司保管商品,商品損耗的負擔按商業部有關規定辦理。第五章銷售損失第二十四條銷售損失是指秤、短碼等損失。由裝卸、搬運、儲存、倒置、稱重等引起。從批發零售部或倉庫提貨稱重開始,直至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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