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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壹屆三中全會後農村改革的重要舉措

1978下半年,安徽、四川農村嘗試了包產到戶、組對組的生產方式,取得了明顯的成效。1979年9月,十壹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允許農民因地制宜自主經營。1980年5月,鄧小平發表講話,肯定了壹些地方包幹的做法。9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若幹問題》,認為“不存在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到1983,全國93%的生產隊都在搞“雙承包”,絕大部分是搞家庭承包。1985年中期,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於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提出了10項政策措施,旨在為農村經濟註入新的活力,發展規模化商品生產。黨對農村政策的重大改革,把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與靈活調動農民積極性的措施結合起來,形成了壹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發展社會主義農業的道路。

* * *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

搞活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

(1985年1月1日)

經過五年多成功的經濟改革,中國農村迎來了新局面。農村廣大幹部群眾的創新創業精神空前高漲,正在大力開辟生產渠道,發展商品生產。生產全面增長,主要農產品短缺狀況得到很大改善,為農村產業結構改革提供了物質基礎。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特征的合作制促進了農村勞動力、資本和技術的流動和合理組合。十二屆三中全會後,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將全面展開,城鄉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新局面將會出現。廣大農村正面臨著加速發展商品生產的極其有利的機遇。

但是,應該看到,在農村生產向商品經濟轉變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各種不協調的現象。農業生產不能滿足市場消費需求,產品數量增加,質量不高,品種不全,商品流通受阻;生產布局和產業結構不合理,區域優勢無法發揮,部分地區貧困狀況改變緩慢。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國家對農村經濟管理體制的缺陷是壹個重要原因。其中,農產品統購統配制度在過去對保障供應和配套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生產的發展,其弊端日益顯現,影響了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在打破集體經濟的“大鍋飯”之後,我們還必須

進壹步改革農村經濟管理體制,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擴大市場調節,使農業生產

適應市場需求,促進農村產業結構合理化,進壹步搞活農村經濟。

為了保證上述目標的實現,黨中央、國務院研究制定了以下十項經濟政策。

(壹)改革農產品統壹經銷和收購制度

從今年開始,除少數品種外,國家不再給農民下達統壹收購農產品的任務,將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

糧棉統購取消,合同定購。由商業部門在播種季節前與農民協商確定。

,簽訂購房合同。國家定購的糧食按“倒三七”比例定價(即按原統購價30%,按原超購價70%)。訂單之外的食品可以自由列舉。市場糧食價格低於原統壹收購價的,國家仍按原統壹收購價放開收購,保護農民利益。訂購的棉花按照北方“倒三七”和南方“正46”的比例定價。農民也可以在訂單之外出售棉花。

大中城市、工礦區的生豬、水產品、蔬菜也要逐步淘汰,自由上市交易,放開的時間和步驟由各地自行決定。放開後,國有企業應該積極經營,參與市場調節。同時,我們必須采取切實措施保護城市消費者的利益。

其他統配統購的產品也要分品種、分地區逐步放開。

取消統購統配後,農產品不再受原有分工限制,實行多渠道線性流通。農產品經營、加工和消費單位可以直接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農民也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或成立生產者協會,與有關單位簽訂銷售合同。

任何單位不得向農民下達指令性生產計劃。

(二)大力幫助農村調整產業結構。

我們要繼續貫徹決不放松糧食生產的方針,積極發展多種經營。

今年,國家將在糧棉集中產區投入壹定的財力和物力,支持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調整產業結構。還決定拿出壹批糧食,按原統壹收購價(費用由財政系統分擔)賣給農村農民、國有農場、飼料加工廠、食品加工廠等單位,用於支持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產業的發展。硬地可以賒銷。

發展畜牧業和養殖業,要特別註意扶持養殖專業戶和養殖村,在壹定區域內逐步建立和完善良種繁育、飼料供應、疾病預防、產品加工、儲運、銷售等配套商品生產和服務環節。

(3)進壹步放寬山區、林區政策。

山區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草,充分發揮其地緣優勢。口糧不足的,由國家出售或者賒銷。

集體林區取消木材統購,開放木材市場,允許林農和集體木材自由上市,實行購銷談。木材采購部門可以以贖回合同的形式購買壹部分木材。采伐必須依法經政府批準,嚴禁亂砍濫伐。

中藥材,除少數為保護自然資源必須嚴格控制的品種外,全部放開,自由購銷。藥材采購部門應根據供需情況,與產地簽訂采購合同。

國有林場也可以對職工實行家庭承包或與附近的農戶聯營。

(四)積極興辦交通事業。

在公路建設方面,我們將繼續實行民工建勤和民辦公助的辦法。

在經濟發達地區,提倡社會集資修路,誰投資誰受益。在山區和困難地區,地方政府集資、農民出勞力修路,國家發放壹部分糧棉布作為修路投資,扶持壹部分鋼材、炸藥等物資。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在國家批準的額度內,根據交通建設規劃,根據自身能力,發行部分公路水路債券。

國家支持有關省份聯合組建海上運輸船隊,解決南北運輸困難。

各類公路、水路、碼頭工程采用招標方式建設,國有、集體、個人均可參與投標。

國營運輸企業封閉的車、船,可以承包或出售或出租給群眾經營。今年提高農村汽車銷售比例。鼓勵農民合作經營車隊和車隊。交通部門經營的各種交通設施應無差別地向國營和私營交通提供服務。應加強交通管理,但嚴禁以任何名義轉移農民車輛、船只,或無理幹涉、亂收費。

(五)對鄉鎮企業的信貸和稅收優惠。鼓勵農民發展礦業和其他發展事業。

投資飼料工業、食品工業、小能源工業和其他鄉鎮企業的技術改造費,在貸款額度和利率上給予優惠。根據稅法規定,新辦鄉鎮企業定期免征所得稅,期滿後仍有困難的,可以繼續定期免征。鄉鎮企業用於補貼社會費用的支出,可按利潤的10%在稅前列支。

鼓勵農民根據相關礦產法律法規進行開采。開采範圍包括小礦山、大礦尾礦和大礦周邊圈定的區域。國有礦山企業通過購買產品、與合資企業合作和提供技術指導來提供支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必要的章程和管理措施,既要保護礦產資源,又要防止對農民采礦的不當限制和幹擾。

嚴禁轉移鄉鎮企業的財產。

(6)鼓勵技術轉移和人才流動。

城市各類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職,到農村應聘。除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外,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可以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余時間到農村提供服務,按合同取得報酬。科研推廣單位、高校和城市企業可以接受農村委托的科研項目,轉讓科研成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或者與商品基地和其他農村生產單位組成“科研-生產聯合體”,由* * *承擔風險,* *受益。鼓勵各有關部門組織誌願服務隊到農村和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提供科技、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服務,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要給予重獎。

提倡“東西互助”。沿海地區向西部轉讓技術,共同開發西部資源,共享利益。

鼓勵集體或個人舉辦中小學,特別是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逐步提高中小學教師待遇。高校要繼續面向農村舉辦各種專業課,有針對性地培養科技人才。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標準,不得隨意增加收費。

(7)放開農村金融政策,提高資金融資效率。

信用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該機構的資金,除按中國農業銀行的規定交納存款準備金外,全部歸自己使用。在保證滿足成員農業貸款後,可以用余額經營農村工商信貸。可以開展跨地區存貸款業務。信用合作社之間以及信用合作社和專業銀行之間可以發生橫向業務聯系。存款利率允許參照銀行制定的基準利率浮動,有的可以接近市場利率。信用社必須遵守國家金融政策,接受農業銀行的領導。

適當發展民間信貸。積極建立農村保險。

農業銀行應實行企業化管理,提高資金運營效率。

1987之前呆滯的農村貸款應該而且可能收回。收回後可作為低息貸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銀行安排使用。

國家支援不發達地區資金和支援貧困社會隊資金由各省、自治區行政機關統壹使用。根據統壹規劃建設計劃,按項目定位投入使用,改變以往平均分散使用的方法。

(八)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和商品經濟的要求,積極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制度。

聯產承包責任制和農民家庭經營將長期不變。繼續完善土地承包方式和林業、畜牧業、養殖業、鄉鎮企業責任制。

有些合作經濟采取股份制經營和股份分紅的辦法,其中資本可以入股,投入基本建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也可以入股作價,經營利潤的壹部分可以入股發放。這種股份合作不改變股東的財產所有權,避免了強調合作時合並財產、平衡勞動的弊端,但可以把分散的生產要素結合起來,迅速建立新的經營規模,積累* * *部分財產。這種方法值得提倡,但必須堅持自願互利,防止強制攤派。

農村的壹切服務事業,如加工、供銷、科學技術等,都應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興辦,特別是以合作形式興辦。供銷合作社應該完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接受群眾民主管理。

區域合作經濟組織應積極辦好機械、水利、植保、管理等服務項目,並註意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各類合作經濟組織應制定簡明的章程。合作經濟組織是群眾自願組成的,規章制度也要由群眾民主制定。妳認為好的東西怎麽訂,妳願意執行多久。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政策和法律,誰也幹涉不了。

凡是要求農民用錢興辦的事,都要經過鄉人大討論,堅持“定額”。農民有權拒絕任何額外的攤派。向農民供應生產資料,不得隨意漲價。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註意保護農民利益,保護專業戶合法權益,做好扶貧工作。

(九)進壹步擴大城鄉經濟交流,加強對小城鎮建設的指導。

城市要繼續辦好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和交易中心。在各級政府的統壹管理下,允許農民在城市開辦商店和作坊,興辦服務業,提供各種服務。城市應在土地使用和服務設施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利用經濟杠桿,鼓勵適合分散生產或需要密集勞動的產業從城市向小城鎮和農村擴散。

縣及縣以下小城鎮的發展規劃應適應商品經濟的需要,嚴格控制占地規模。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可以由土地開發公司進行商業化開發;也允許農村區域合作經濟組織按規劃建設商鋪和服務設施並自主經營和出租。小城鎮建設必須根據財力、物力的可能,通過試點逐步進行,並註意避免盲目性,防止工業汙染。城鄉建設部門必須加強對小城鎮的指導,同時,幫助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設計工作。

增強縣級政府管理和協調經濟的能力。按照財政體制劃分的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選擇幾個縣試行增量財政包幹,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增加縣的機動財力。

(十)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

各地要創造條件,引進優良品種、先進技術、設備和資金,發展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出口。

靠近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的農村應成為農業的對外窗口和“外引內聯”的基地。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山東半島、遼東半島等沿海地區要逐步形成“貿工農”的生產結構,即根據出口貿易的需要發展農產品加工,根據加工的需要發展農業生產,引進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應該放寬農產品出口權限,允許鮮活產品在國外經營。具體辦法由外經貿部門和有關省市商定。

陸地邊境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恢復和發展與周邊國家的邊境貿易。

上述十項政策是根據十二屆三中全會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的基本精神和農村的新情況制定的。這些政策的實施將進壹步解放農村生產力,帶動農業生產的新高潮。當前,我們正處於有利時機,必須動員幹部群眾,統壹思想和行動,認真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應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與上述規定相抵觸的原有政策措施應立即停止執行。

在擴大市場調節和進壹步放開經濟後,農民將從國家計劃的生產轉變為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生產,國家對農業的計劃管理將從行政領導轉變為經濟手段。農民和幹部都有壹個適應和再學習的過程。因此,改革必須非常積極和非常穩步地進行。中央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親身參與壹個地方、壹個單位的改革實踐,獲得直接經驗,以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近年來,農村幹部的作風明顯好轉,贏得了群眾的支持。但是,在少數地方,也出現了形式主義、排場、誇張、以權謀私等不正之風。各級領導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善於用歷史經驗教育幹部,努力學習,遵紀守法,努力工作,使農村經濟改革健康進行,為奪取建設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新勝利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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