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土地為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的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3、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和綠化帶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管理及生活用房、疫情防控設施、飼料儲存室、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土地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用地審批流程如下:
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2.壹般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3、審批養殖用地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所以需要這個的朋友需要咨詢當地人民政府,具體審批時間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決定。
綜上所述,水產養殖是我國農村的重要產業,每年都有壹些新政策出臺。最新的政策主要包括幾個方面,比如增加對農民的補貼,降低農民的經營成本。簡化養殖用地審批手續,符合條件的不需要審批。水產養殖業受到了政策調整的影響。未來可能會繼續推進畜禽養殖業標準化和環保化,加強養殖環節監管,鼓勵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模式,促進可持續發展。建議關註農業、環保等部門的相關政策,以便及時了解和適應新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畜禽養殖用地的合理需求。縣級土地空間規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畜禽養殖用地使用期屆滿或者不再從事養殖活動,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用地使用者負責恢復。畜禽養殖用地範圍內需要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並嚴格保護:
(壹)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改造計劃正在實施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的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壹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的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