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中藥制劑的使用必須經過註冊審批,在批準的中醫院使用,不允許調劑,很少納入醫保;中藥制劑的批準生產經營條件要求高,脫離了中醫藥幾千年的歷史和實踐。比如生產條件(凈化程度)等於或接近化學藥品的要求,使得軟膏、丸劑、散劑等制劑的生產和使用相當困難。為此,筆者建議如下。
1,有關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正確認識中醫醫院中藥制劑的特點和應用,區別對待中西藥的開發和使用。適當放開中醫醫院中藥制劑申報、審批和使用,適度降低中藥制劑生產條件。
2.中醫院中藥制劑審批應盡快由註冊制改為備案制。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可以研制、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規範中藥制劑的配制,保證中藥材及制劑的質量。
3.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中醫醫院制劑室研制、配制和使用藥物制劑,由其所在醫療機構管理。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或者有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加工配制中藥制劑。
4、中藥制劑可以在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批準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也可以在其業務指導關系的城市社區、農村衛生醫療機構中使用。可以在中醫院設立中藥制劑調劑中心,行使醫療機構之間中藥制劑的調劑職責。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部門負責中醫藥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藥飲片及其制劑質量和調劑使用的監督管理。
6.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提高報銷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