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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藥品的銷售應嚴格執行哪些規定?

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和衛生部《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加強特殊藥品的使用管理。

特殊藥品管理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管理。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麻醉藥品(1987 165438+10月)、精神藥品(1988 165438+10月)、醫療用毒性藥品(1988)管理辦法。

醫院是購買和使用特殊管理藥品最多的單位。加強特殊藥品管理的關鍵是控制醫療機構對特殊藥品的使用和管理。醫院藥房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和衛生部的法律法規,加強特殊藥品的管理。

擴展數據:

根據《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銷售麻醉藥品的方法:

第二十壹條

麻醉藥品僅用於醫療、教學和科研需要。有可實施手術的病床或具備壹定醫療技術條件的醫療單位,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並報供應級批準後,發放“麻醉藥品購用印鑒卡”。單位應當按照麻醉藥品購買和使用限額的規定,從指定的經營單位購買和使用麻醉藥品。

教學、科研單位使用的麻醉藥品,由需求單位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從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買使用。

限量單位的等級標準由衛生部制定。

第二十二條

麻醉藥品使用者購買麻醉藥品時,應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填寫“麻醉藥品購買單”。經營單位供應麻醉藥品時,必須詳細核對印章和數量。供應數量按照衛生部規定的麻醉藥品範圍和季度購用量限額辦理。

第二十三條

使用麻醉藥品的單位除直接從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買外,還可以郵購麻醉藥品。但是,所有文件和證書都必須登記和發送。麻醉藥品經營單位郵寄麻醉藥品時,應當在包裹明細清單上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並憑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的發票作為郵寄到郵局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麻醉藥品管理範圍內的各種制劑必須從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買和使用。管理範圍內沒有的制劑或者醫療單位特殊需要的制劑,有麻醉藥品使用權的醫療單位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自行配制。

百度百科-藥品管理法

百度百科-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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