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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醫師的執業範疇是臨床上是否可以開中草藥。

參加過中醫藥知識培訓和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的臨床從業人員均可開設。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轉發河南省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臨床執業醫師從事中醫服務有關問題的復函

89號[2011],中醫與醫政綜合備忘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基層衛生服務中的作用,更廣泛地推廣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更好地服務人民健康,河南省中醫藥管理局給鄭州市衛生局的批復《關於臨床執業醫師從事中醫藥服務有關問題的批復》(豫中業[2011]30號),明確了參加過中醫藥知識培訓和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的臨床執業醫師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資格現將該同誌轉發給妳們,供執業醫師管理中參考。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支持和發展中醫藥事業的若幹意見》的要求,鼓勵西醫學習中醫,積極推廣中醫適宜技術應用。

2011年6月16日

河南省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臨床執業人員從事中醫服務有關問題的批復

渝中醫[2011]第30號

鄭州市衛生局:

妳局《關於從事針灸治療的西醫定性問題的請示》(證衛[2010]233號)收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鼓勵中西醫互相學習,互相補充,共同提高,促進中西醫有機結合”。《國務院關於支持和促進中醫藥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22號)明確要求“在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積極開展中醫藥服務,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積極推廣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基本實現每個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都能提供中醫藥服務”。同時,“鼓勵西醫學習中醫,培養壹批中西醫結合人才。”對基層醫生開展中醫藥基礎知識和適宜技術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支持和促進中醫藥發展的若幹意見》的規定,參加過中醫知識培訓和中醫適宜技術推廣培訓的臨床執業人員,在臨床工作中應當提供相應的中醫服務,不得認定為超出註冊執業類別和範圍執業。

這個回復。

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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