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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壹條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給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執業藥師認證中心,考試工作委托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月。
第三條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個專業類別。
藥學考試科目為:藥學專業知識(壹)、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考試科目為:中藥學專業知識(壹)、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第四條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者藥學高級職稱,並在藥學崗位工作的人員,可以免於參加藥學專業知識(壹)和藥學專業知識(二)考試,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和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考試。
取得中醫或中藥學高級職稱並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免考中藥學專業知識(壹)和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考藥事管理與法規和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第五條考試以四年為壹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部分科目免試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考試科目。
第六條符合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條件的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註冊。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直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學、中專或高考定點學校。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