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根據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對醫療器械進行分類管理。
經營第壹類醫療器械不需要許可和備案,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不需要備案管理,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不需要許可管理。
擴展數據
根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藥品倉庫,環境應當清潔無汙染。企業的營業場所、倉庫、辦公生活等區域應當分開。
第六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的營業場所和藥品倉庫應當配備下列設備:
(1)便於展示藥品的設備。
(二)特殊管理藥品的儲存設備。
(3)符合藥品特性要求的常溫、陰涼、冷藏設備。
(4)藥品檢驗、驗收和維修的必要設備。
(5)測試和調節溫度和濕度的設備。
(六)設備使藥品與地面保持壹定距離。
(7)防塵、防潮、防汙染、防蟲、防鼠、防黴設備。
(八)中藥飲片經營所需的處方制備和加工設備。
第六十九條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設立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中心,對倉儲、驗收、檢驗、維修等設施的要求與同等規模的批發企業相同。零售連鎖店對藥品陳列和儲存的要求應與零售企業相同。
百度百科-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