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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依法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2月1日,《江西省促進鄉村振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政府官網正式發布。

據悉,該《條例》剛剛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於65438年10月30日閉幕。這是我省第壹部由省人大審議的實體性法規,將於65438年3月30日實施。

記者註意到,《條例》分為總則、產業發展、生態宜居、鄉風文明、鄉村治理、城鄉壹體化、人才支撐、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十章,主要對鄉村振興的工作機制、目標要求、城鄉壹體化措施、保障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區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

《規定》截圖

關鍵詞:工業發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荒蕪的耕地。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興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創新能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實現農業優質高效發展。

《條例》明確實行省級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和糧食安全市長負責制,保障糧食、生豬、蔬菜、油料、水產品等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依法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停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農化,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提高。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管護機制,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要劃為永久基本農田。

禁止非法種植轉基因作物。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產業規劃,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和區域布局,因地制宜發展優質水稻、蔬菜、果業、茶業、水產、畜禽、中藥材、油茶、花卉苗木、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促進富硒農業和林下經濟發展,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

條例要求,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禁止非法種植轉基因作物,禁止非法生產、經營和向種植者非法提供轉基因作物種子,禁止非法生產、加工、經營轉基因食用農產品。

培育壯大優勢特色農業龍頭企業和產業集群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產品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培育壯大優勢特色農業龍頭企業和產業集群,延伸產業鏈,做強做優農產品加工業。

因地制宜推進農產品加工產業園建設。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農產品加工項目,建設工業城鎮。統籌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配送中心和銷售場所布局,加強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拓展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渠道,培育壯大農村電子商務市場,推進農產品網上銷售。支持農業龍頭企業、供銷社、郵政企業、農業服務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開展農資供應、土地保管、耕作種植、統防統治、晾曬倉儲等農業生產服務。

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建設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的研發和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農業裝備制造能力。

加強重大農業技術的協同推廣應用,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鼓勵農業技術人員進入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提供技術增值服務和合理報酬。支持農業機械研發、生產、推廣和應用,支持全程機械化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發展。統籌推進數字農業農村建設,完善信息基礎設施,推進新壹代信息技術在農業農村的應用,建設智慧農業。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特色農業、休閑農業、鄉村旅遊、休閑娛樂、鄉村手工藝、綠色建材等鄉村產業,拓展農民增收空間,促進農民穩步增收,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

關鍵詞:生態宜居

農產品生產經營中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和獸藥。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推進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優化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

統籌推進風景林地湖草系統治理,實施河長、湖長、林長制度,加強水生態保護和修復,推進重點水域禁漁和退漁,加強濕地保護和水土保持,推進鄉村森林綠色保護和質量提升,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補償力度。

值得壹提的是,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進土壤汙染防治和農用地安全利用。禁止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和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向農村轉移城市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未達標的城市汙水;禁止違反法律法規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肥料或用於土地復墾。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推進農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控,有機肥替代化肥,稭稈綜合利用和禁止焚燒,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和回收,廢棄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在農產品生產經營中,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超標準或者超範圍使用農藥、獸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加強農業建築特色的塑造,推廣體現地域特色的農村住宅。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村莊布局,完善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促進農村人居環境的改善。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和村莊環境長效管護機制。統籌建立和完善覆蓋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的農房建設管理和服務體系,落實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等安全措施,確保農房安全。

加強當地農村建築特色塑造,推廣體現地域特色、民族風情、文化特色和地方風格的農村住宅設計方案。

值得壹提的是,《條例》明確賦予鄉鎮人民政府查處農村違法占地建房的行政執法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豐富農村住房管理內容,完善農村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審批監管制度,依法開展農村宅基地審批、住房審批管理和批後監管服務,依法整治違法建房。

關鍵詞:鄉村文明

引導村民依法破除婚喪喜慶、高價彩禮等陋習。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農民思想政治教育和農村思想道德建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和淳樸民風,提升農民精神風貌和農村社會文明程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豐富農民精神文化和體育生活,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鼓勵農村誌願服務活動,建設誠信鄉村。

鼓勵基層自治組織引導村民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推動移風易俗,破除婚喪喜慶、天價彩禮、厚葬散葬等陳規陋習,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賭博,倡導現代文明婚喪新風,倡導綠色文明殯葬。

弘揚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鼓勵文明用餐,革除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反對浪費。

保護和傳承傳統工藝、中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進基層文化、體育、廣播電視設施的統壹管理和綜合利用,並確保正常運行;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數字化、網絡化建設,提高服務效率,豐富農村文化生活。

推進文化惠民工程,開展農村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慶民俗活動,支持創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滿足農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紅色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的保護和利用,挖掘優秀農耕文化內涵,發揮其凝聚人心、教育群眾、凈化民風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傳承農村表演藝術、民間文學、傳統工藝、中醫藥、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建設展示和傳承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場所,促進優秀農村傳統工藝的傳承和發展。

關鍵詞:鄉村治理

保證村民依法進行民主選舉、協商、決策、管理和監督。

《條例》提出,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善治的鄉村。

引導基層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完善村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保障村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基層自治組織要創新多層次基層討論協商形式,引導農村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完善村務監督機制,推進和規範村務公開,鼓勵村民參與村務管理和農村建設。

因地制宜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村集體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民集體成員權利,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資金和資源的監督管理。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立健全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報酬與村集體經濟效益掛鉤的激勵機制,因地制宜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村集體收入。

構建覆蓋農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農村調解組織。

同時,《條例》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道德激勵和約束機制。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要廣泛開展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培養農村懂法人才,深化法治農村示範建設,推進農村依法治理;建設覆蓋農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農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農村矛盾糾紛預防、調解和化解機制,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設防汛抗旱、防震減災、森林防火、防雷、生態環境治理等防災減災工程。

關鍵詞:城鄉壹體化

加強縣域綜合服務能力,將城鎮建設成為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域綜合服務能力,將鄉鎮建設成為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

建立健全城鄉壹體化發展體制機制,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雙向流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推進城鄉基礎設施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管護,推進農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供電、能源、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物流、垃圾汙水處理和應急管理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農村發展需求,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求。

加強農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教育、就業服務、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育兒、交通服務等資源向農村傾斜,逐步建立健全城鄉壹體、覆蓋全民、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服務資源整合,完善村級便民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臺,推動幹付通等網上綜合政務服務平臺向農村延伸。

優先發展農村教育,統籌規劃合理調整農村基礎教育學校布局,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強農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推動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達到省級辦學標準。加強公辦幼兒園建設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支持,提高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促進農村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發展。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促進城鄉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規定》要求,省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扶持政策,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在城市實際落戶情況和市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測算分配轉移支付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有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促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憑居住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對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的幫扶機制,保持財政投入的穩定,繼續促進貧困地區發展,完善防止貧困的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和擴大扶貧成果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

關鍵詞:人才支撐

選拔熟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幹部,充實各級領導班子。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農業農村人才隊伍的教育培訓和創業指導,開發和引進農村人力資源,推動智力、技術、管理等各種要素向農村流動,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培養本地人才。

加強農業農村幹部的培養、配備、使用和管理,選拔熟悉農業農村工作的幹部充實各級領導班子,拓寬農業農村幹部來源渠道,落實關愛激勵政策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幹部改革創新、擔當實幹,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幹部隊伍。

《規定》提出,建立健全從優秀村組織帶頭人、選調生、大學生村官、鄉鎮事業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機制,從優秀村幹部中招錄鄉鎮公務員,支持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人才、大學畢業生、退役士兵中培養選拔村級組織班子成員。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縣鄉機關工作人員待遇標準,確保鄉鎮機關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年平均工資收入高於縣級機關同職級人員。按照規定合理確定和落實村幹部報酬,保障正常離任村幹部的生活補貼。

城鎮中小學教師應晉升高級職稱或有農村基層工作經歷。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教師隊伍、農村醫療衛生隊伍、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隊伍建設。培養鄉村全科醫生,充實鄉鎮衛生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推進鄉村醫生聘村,保障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培養專兼職相結合的農村文化工作隊伍,建立健全農村文化誌願服務體系,培養鄉土農村文化人才,發展農村文藝隊伍。

此外,《條例》要求,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層管理和農業推廣隊伍建設,加強培訓,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實施崗位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養高素質農民,支持培養紮根農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農業農村實用人才,組織農民職稱評審。建立健全城鄉人才流動機制,引導和鼓勵各類人才向農村流動,依托農業龍頭企業和重大農業項目搭建人才創業平臺,支持大學生、退役士兵、創業者等鄉村官員創業,支持國家工作人員、城市教師、醫生、科技人員、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定期到農村服務和退休後參與農村建設。城鎮中小學教師和執業醫師在晉升高級職稱前,應具有壹定年限的農村或基層工作和服務經歷。

允許各類返鄉人才在符合國家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與當地農民合作重建自有住房。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關鍵詞:保障措施

統籌更多財力,向鄉村振興傾斜。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優先和持續增長機制,強化主體責任,構建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統籌更多金融資源向鄉村振興傾斜,不斷增加財政投入總量,確保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和發展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提高財政支農政策和資金使用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依法繼承。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農民的宅基地需求,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禁止宅基地非法交易。在自願、有償的前提下,鼓勵農民將宅基地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民。

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使用權分離的實現形式,探索建立增量宅基地集約獎補和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償制度。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依法繼承,並按照規定進行不動產登記。

被征地農民被納入養老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並將其納入養老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條件下,可以預留壹定比例的被征收土地作為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用地。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土地出讓收入城鄉分配格局,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重點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鄉村振興目標完成情況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取得的成績納入年終述職。

關鍵詞:法律責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振興職責的,依法予以處罰。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振興職責的;未按照規定分配和使用鄉村振興相關財政資金,截留、挪用或者擠占鄉村振興相關專項資金、資金或者補助資金的;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及相關數據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源: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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