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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傳承和弘揚太谷傳統醫藥文化,保證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質量和特色,促進太谷傳統醫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

本條例所稱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龜齡集、定坤丹、安宮牛黃丸等傳統制作技藝。第三條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負責、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其真實性、地域性、生動性和傳承性。第四條市、太谷區(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衛生、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太谷傳統醫藥的保護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文化傳承、產業發展、信息享受等重大問題。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第二章傳承與發展第七條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有權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保護單位)中遴選培養傳承人。第八條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傳承義務,學徒不得少於兩人。第九條項目保護單位應當依法合理利用中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並有權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第十條工程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2)堅持使用優質藥材,傳承傳統技藝,堅持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能,保證項目真實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誌、項目保護單位標誌和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標誌,不得擅自復制或轉讓;

(四)妥善保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不得侵占或者轉讓;

(五)加強生產技能培訓,開展技術交流、技能競賽和業務學習等活動;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尊重歷史真實性和地方文化內涵,保持原生態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貶損、歪曲、篡改歷史淵源,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使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標誌的;

(二)擅自以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義註冊企業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第十三條項目保護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學習場所和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展示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開放。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傳統醫藥知識。

鼓勵相關部門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社區文化建設內容。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建設醫養結合示範基地,推進健康產業園和產業聯盟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特色旅遊的融合發展。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設輸出基地、海外中心和國際合作基地,鼓勵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條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主要用於以下事項:

(壹)搶救瀕危的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收集和購買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

(3)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研究;

(四)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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