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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建築設計規範的規範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商店的建築設計符合適用性、安全性和衛生性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城鎮和工礦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建築(包括綜合樓的商店部分)。第1.0.3條商店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合理組織交通路線,方便群眾,關心殘疾人。第1.0.4條商店建築的規模按其使用類別和建築面積可分為大、中、小三類,應符合表1.0.4的規定。第65438條+0.0.5商店的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發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圖第壹節選址和布局

第2.1.1條大中型商店的建築基地應設在城市商業區或主要道路的適當位置。在大中型菜市場建設基地,出入通道距離城市主幹道交叉口紅線轉彎起點不應小於70m。小區內商鋪的服務半徑不應超過300m m第2.1.2條商鋪建築不應位於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車間、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附近;如果土地使用條件有限,安全距離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第2.1.3條大中型商店建築至少應有兩個毗鄰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或基地應具有不小於1/4的總長度和不少於兩個與城市道路壹側相鄰的建築出入口。第2.1.4條大中型商店基地,應在建築物的背面或側面設置凈寬不小於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的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第2.1.5條新建大中型商店和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前,應根據當地規劃部門的要求,預留適當的集散場地。第2.1.6條對於大中型商店建築,如果附近沒有公共停車位,根據當地規劃部門的要求,應在基地內設置停車位或在建築內設置停車庫。

第二節步行街

第2.2.1條步行街禁止車輛通行,並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第2.2.2條原城市道路改建為步行商業街時,必須滿足相鄰道路能夠承受該路段交通量的條件。第2.2.3條步行商業街的寬度應根據不同情況滿足下列要求:1。兩側建築物、道路改建、擴建為步行街的紅線寬度不得小於10m;;二、新建步行街可根據街內有無設施和行人流量確定,並應留出不少於5m的寬度供消防車通行。第2.2.4條商業步行街的長度不應大於500m,每隔不大於160m應設置壹條消防車道。第2.2.5條人行商業街上方有屋頂時,凈高不應小於5.50m,其構造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應采用安全的照明材料。第2.2.6條步行商業街兩側為多層建築時,為交通功能設置外廊、天橋、樓梯時,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第2.2.7條停車場應設置在步行街的出入口附近。

第三章建築設計第壹節總則

第3.1.1條商店建築按使用功能分為商業、倉儲、輔助三部分。建築內外要組織交通,人貨要避免交叉,要有防火安全區。第3.1.2條商店建築的商業、倉儲及附屬部分的建築面積分配比例見表3.1.2。店鋪建築面積分布比例表3.1.2建築面積(平方米)商業(%)倉庫(%)輔助(%)& gt;15000 >34 & lt34 & lt323000 ~ 15000 & gt;45 & lt30 & lt25 & lt3000 & gt55 & lt27 & lt18註:①在商店建築中,如果商業部分混有大量的倉儲面積,則只能使用其輔助部分。(2)倉庫和輔助建築不得全部建在同壹基地內。(3)城市內設置集中的商品倉儲配送倉庫和社會化服務設施的,儲存和輔助部分的比例可適當降低。第3.1.3條店鋪建築外所有突出的招牌、廣告應安全可靠,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5m。第3.65438條+0.4。商店建築設置外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窗口平臺距室內地面不小於0.20米,距室外地面不小於0.50米;二是窗戶要滿足防曬、防眩光、防盜的要求;三、采暖區的封閉窗壹般不采暖,其內壁應保溫,外觀應防霧結構。第3.1.5條營業、儲藏室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要求:1。底層與外界連接的門窗應采用防盜設施;二、根據具體要求,外門窗應有通風、防雨、防曬、保溫等措施。第3.1.6條商業部分的公共樓梯和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1。室內樓梯各樓梯段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40m,臺階高度不應大於0.16m,臺階寬度不應小於0.28m;二、室外臺階高度不應大於0.15m,臺階寬度不應小於0.30m;3.輪椅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 12。兩側應設置高度為0.65米的扶手。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應設置休息平臺。第3.1.7條大型商店的營業部分有四層及以上時,應設置客梯或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根據規模配備貨梯或電動葫蘆和輸送機。第3.1.8條安裝在營業部分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要求:1。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於或小於30°;2.自動扶梯上下兩端的水平部分不得在3m範圍內作其他用途;3.當只提供單向自動扶梯時,應在附近提供兼容的樓梯。第3.1.9條商場營業廳應盡可能利用自然采光。第3.1.10條營業廳采用自然通風時,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於建築面積的1/20,並根據具體要求采取有組織的通風措施。如果不夠,就要用機械通氣來補償。第3.65438條+0.11有系統空調或采暖的商店營業廳建築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1。圍護結構應滿足建築熱工要求;二、營業廳內不應有明顯的冷(熱)橋結構缺陷和滲水變形縫;三、通風口應裝有消聲器、防火裝置;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隔音結構,且不得直接與門相連。

第二節業務科

第3.2.1條普通營業廳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根據商品的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適當分櫃、分區或分層,顧客密集的銷售區域應設在方便進出的區域;二、大廳中柱網的大小取決於店面的大小、經營方式和結構選擇,應便於櫃臺和貨架的布置,並有壹定的靈活性。渠道要方便客戶流動,有統壹的出入口。第3.2.2條綜合營業廳內各銷售區域的面積可根據不同的商品種類和銷售的繁忙程度確定。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15㎡的平均銷售位置計算(含客戶占用部分);也可以按每個客戶1.35m2計算。註:營業廳內,如果堆放大量貨物,超出指標計算的面積要計入倉儲部分。第3.2.3條普通營業廳的通道最小凈寬應符合表3.2.3的規定。表3.2.3壹般營業廳過道最小凈寬過道位置最小凈寬(m)1、櫃臺與墻壁或櫥窗之間的過道2.202、兩個平行櫃臺之間的過道如:a、每個櫃臺長度小於7.50 m,且壹個櫃臺長度小於7.50m,另壹個櫃臺長度為7.50 ~ 15mc,每個櫃臺長度為7.50 ~ 15md 每個櫃臺的長度大於15m E,通道壹端有樓梯時上下臺階的寬度之和為2.20 3.00 3.70 4.00,加上1m3,櫃臺邊緣到開敞樓梯最近臺階的距離m。 ②無櫃臺銷售區和小營業廳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不超過20%。(3)菜市場、集貿市場的營業廳應按本表數字增加20%。第3.2.4條營業廳的凈高應根據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並應符合表3.2.4的規定。第3.2.5條營業廳內或營業廳附近,為當年銷售需求增加的小房間或場地應符合以下要求:1。銷售服裝的櫃臺較多時,應設置試衣間;二、修理鐘表、電器、電子產品的用地面積,可按每名工作人員6㎡計算;三、出售樂器和音響設備應設置試聽室,面積不應小於2㎡。第3.2.6條自選營業廳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1 .工業品和食品的自選場地應分別設置在綜合營業廳內;二、大廳前應設置顧客的衣物存放處、進廳大門、供購買的容器堆放處和出廳收集包裝的空間等。,總面積不應小於營業廳面積的8%;三、根據大廳可容納的顧客數量,出口位置每100人應有1個集裝臺(含0.60m寬顧客通道);四、每個營業大廳面積超過1000㎡的應配備閉路電視監控裝置。第3.2.7條可選營業廳的面積指標可按每位顧客1.35㎡(乘車購物為1.70㎡)計算。第3.2.8條可選營業廳的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3.2.8的規定,疏散通道寬度應按辦公室設計的人數校核。

註意:①如果使用貨物平臺或貨物區,其周圍的通道寬度可根據貨物的選擇性進行調整。(2)疏散通道應盡可能直接通向出口或出口。(3)使用汽車購買時需要括號內的數字。第3.2.9條合資商場和商業中心的建築設計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餐飲業和娛樂建築還應符合相關專項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第3.2.10條合資商場內連續布置的店鋪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1。各店鋪室內交通在營業時間內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內街),必要時可設置操作通道;二、餐廳的竈臺不應朝向公共通道,應有良好的排煙通風設施;三、商店內,如果有櫃臺面向公眾* * *通道營業,其前邊緣應不小於0.50m;4.各類門店的隔墻、吊頂的裝飾材料和結構不得降低商場建築的耐火等級,不得隨意增設超出設計要求的超載;五、公共* * *通道的出口及其間距應符合消防規範的規定。第3.2.11條合資商場內連續布置的店鋪之間的公共* * *通道的最小凈寬應符合表3.2.11的規定。

第3.2.12條大中型商店為顧客服務的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不計入營業廳面積指標):1。客戶休息面積按營業廳面積的1 ~ 1.40%計算,如附小型銷售櫃臺(含倉儲)可增加面積不超過15 m2;二、營業廳每1500㎡,宜設置壹個市話位置(聲屏障),每個為1㎡;第三,應設置顧客衛生間;建議設立壹個服務咨詢臺。第3.2.13條大中型商場顧客衛生間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1。男廁所每100人設置1個馬桶座,2個小便池或1.20m小便池;二、女廁每50人應配備1個坐便器,總共至少應有1 ~ 2個坐便器;三、男女廁所應配有前室,有汙水池和臉盆。洗臉盆每六個馬桶座要設置為1,但最少也要1;如果共用前室,每個衛生間的入口應屏蔽;四、衛生間要有良好的通風排氣;五、商店應設置單獨的臟物洗滌和清潔工具室。

第三節儲存部分

第3.3.1條倉儲部分應根據店鋪規模和業務需要,設置用於商品短期周轉的倉儲倉庫(總倉、支倉、散倉)和與商品倉儲、銷售相關的分揀、加工、管理用房;該部分占商鋪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在3.1.2條中約定。第3.3.2條倉庫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建築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要求,並滿足防盜、通風、防潮、防鼠的要求;二、分公司倉庫、散貨倉庫應靠近營業廳內的相關銷售區域,便於貨物裝卸,少幹擾顧客。第3.3.3條食品倉庫的儲存部分應符合下列要求:根據商品的不同儲存條件和商品之間氣味、汙染的影響,分別設立倉庫或者在倉庫內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第二,各種建築物的地面和墻裙應是可水洗的表面,嚴禁使用有毒和有化學反應的塗料。三、如附有加工廠,其設施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第3.3.4條倉庫儲存的貨物應緊湊整齊,貨架或垛間過道的凈寬度應符合表3.3.4的規定。表3.3.4倉庫內通道凈寬度:通道位置凈寬度(m)1,貨架或堆垛末端與墻內通風通道>;0.302.平行的兩組貨架或垛間手提貨物通道,與0.70 ~ 1.253的貨架或垛間通道連接的豎向通道根據貨架或垛的寬度選擇,輕便手動搬運車1.50 ~ 1.804和電瓶車通道(單車道)可通過> 2.50註:①單個貨架寬度為0.30 ~ 0.90 m,壹般兩個貨架編組在壹起堆垛寬度為0.60 ~ 1.80 m. (2)電瓶車速度不應超過75m/min,通道應平直,或設置車廂返回場地不應小於6m×6m×6m..第3.3.5條倉庫的凈高應由有效存儲空間和到營業廳的垂直運輸距離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1。帶貨架的倉庫凈高不小於2.10m;;二、有夾層的倉庫凈高不應小於4.60m;三、沒有固定堆垛形式的倉庫凈高不應低於3 m..註:倉庫的凈高應按從地面到上部結構主梁或下弦底部的垂直高度計算。第3.3.6條商店建築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作為商品臨時儲存、驗收、分揀和加工場所時,應采取良好的防潮和通風措施。

第四節輔助部分

第3.4.1條輔助部分應根據店鋪規模和經營需要進行設置。包括對外窗口、辦公業務和員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種建築設備用房和車庫;該部分占商鋪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按3.1.2條的規定確定。第3.4.2條店鋪的辦公業務及員工福利用房面積可為每個銷售崗位3 ~ 3.50 ㎡。第3.4.3條店內衛生間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1。男廁所按每50人配備1馬桶座、1小便池或0.60m小便池;二、女廁每30人應配備1個坐便器,總共至少應有1 ~ 2個坐便器;二、衛生間應配1汙水池,每35人配1臉盆;四、大中型商店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集中衛生間,面積指標為每固定人員0.10㎡。

第五節專業商店

第3.5.1條菜市場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如因基地限制需要在場館內設置商品運輸通道,其寬度應包括客戶避讓範圍;二、商品裝卸和堆放場所應與垃圾廢物場所隔離;三、地板凈高應滿足良好通風、消除異味的要求,地面、貨物平臺和墻裙應是易於沖洗的表面。第3.5.2條大中型書店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營業廳應根據圖書的語言和題材適當劃分範圍或層次,客戶密集的銷售區應設在方便的位置;二、營業部應單獨設立機關供應部和郵購業務部,並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書展場地(不占用營業廳面積指標);三、具有較大的語音、音像銷售面積,宜設置試聽室或利用圖書室作為試聽室;四、如利用開架書庫營業,可以充分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凈高不應低於2.10m;五、開架圖書館和書庫的倉儲面積指標,按400 ~ 500冊/m2考慮;堆房的底部入口應配備壹個汽車卸載平臺。第3.5.3條糧油倉庫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營業廳內單獨設置糧油銷售區,收據發票櫃臺面積為15 ~ 20㎡(含客戶等候區);二、糧油倉庫應與營業廳分開,並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防鳥措施,同時要有良好的通風和易於清潔的地面;三、壹般糧油商店的倉庫面積可按不超過營業廳面積的200%計算;若按規定庫容確定面積,則倉庫總面積可按糧油堆放總面積(含通道和空位)的170%計算。第3.5.4條中藥店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營業廳內,每個銷售崗擺放飲片的面積指標可按20㎡計算(含客戶占用部分);第二,如果有附屬於業務部分的門診,面積指標可按每名醫師12 ㎡計算(含顧客候診面積),但單獨門診的面積不應小於12㎡;三、建築物的儲存部分應根據不同種類的藥材、飲片、中成藥的要求劃分庫房,以保持溫度和濕度,防止黴變;四、飲片、膏劑、藥劑加工廠和煎藥室應符合衛生標準和消防規定。第3.5.5條西藥商店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營業廳應根據藥品的性質和醫療設備的種類進行適當的分隔和劃分;二是業務部分,如處方部,應設置專門的調劑室,面積為25 ~ 40 ㎡(含儲藥室,設施可參照中小型診所的調劑室)。收貨方的發藥櫃臺面積應為20m2(包括顧客等候區);三、建築的儲存部分應設置與儲存規模相適應的包裝室、檢驗室並按藥品性質、醫療器械類別和倉庫分開;壹般藥庫應通風良好,空氣幹燥,無陽光直射,室溫不超過30℃。第3.5.6條專業商店附屬的廠房或車間的建築設計,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和有關防火、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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