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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藥邪形成原因的是

不屬於藥邪形成原因的是:用藥過量。

知識拓展:

各種藥物都有壹定的偏性,藥物治病就是利用這壹偏性,所謂“補偏救弊”。張景嶽雲:“氣味之正者,谷食之屬是也,所以養人正氣。氣味之偏者,藥餌之屬是也,所以去人邪氣。其為故也,正以人之為病,病在陰陽勝耳。”

所以,不問機體偏勝情況,也不問藥物的偏性如何,濫用藥物,或者不適當地多服、久服,都會有損於機體的健康。

“藥邪”壹詞的提出“藥邪”首見於《儒門事親卷六·十形三療壹·痿四十七》,書中記載:“宛丘營軍校三人,皆病痿,積年不瘥。腰以下腫痛不舉,遍身瘡赤,兩目昏暗,唇幹舌燥,求療於戴人,戴人欲投瀉劑,二人不從,為他醫溫補之藥所惑,皆死。

其同疾有宋子玉者,俄省曰:彼已熱死,我其改之。敬邀戴人,戴人曰:公之疾,服熱藥久矣,先去其藥邪,然後及病邪,可下三百行。”張子和明確提出了“藥邪”壹詞,發展了“藥邪”致病論,豐富了病因學的內容。

歷代醫家對“藥邪”的認識《周禮·天官》雲:“醫師聚毒藥以***醫事。”《素問·臟氣法時論》雲:“毒藥攻邪,五谷為養,五果為助……”“毒藥”這壹概念,反應了古人壹方面對藥物偏性已有所認識,而另壹方面還不能很好利用。

《禮記·曲禮》載:“君有疾飲藥,臣先嘗之。親有疾飲藥,子先嘗之。醫不三世,不服其藥。”由此可見,服藥在當時是件很危險的事。

《神農本草經》提出了藥物“有毒”、“無毒”的區分,以此將藥物分為上、中、下三品,並對三品藥與毒性的關系作了論述:“上藥無毒,多服久服不傷人;中藥無毒有毒,斟酌其宜;下藥多毒,不可久服。”可見,當時人們對藥物毒性的重視。

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古人對“藥邪”的認識不夠充分,錯誤地認為上品藥“多服久服不傷人”。

《內經》對“藥邪”的認識較《神農本草經》有了很大的進步。《素問·五常政大論》雲:“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無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養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也。”

這說明《內經》已認識到藥物作用的兩重性,有毒藥物要嚴格控制,無毒藥物也不能盡劑,從而避免了因藥物久用傷及正氣或有毒藥物積蓄體內而為“藥邪”。

隋代巢元方在《諸病源候論·服藥失度候》中雲:“凡合和湯藥,自有限制,至於圭銖分兩,不可乘違,若增加失宜,更生它疾。其為病也,令人吐下不已,嘔逆而悶亂,手足厥冷,腹痛轉筋,久不以藥解之,亦能致死。”

書中還詳細記述了毒性藥物運用失誤所致嚴重癥候,“凡藥物雲有毒,及有大毒者,皆能變亂,於人為害,亦能殺人……若毒重者,亦令人發病時,咽喉強直而兩眼疼,鼻幹,手腳沈重,常嘔吐。

腹裏熱悶,唇口習習,顏色乍青乍赤,經百日便死;其輕者,乃身體習習而痹,心胸湧湧然而吐,或利無度是也。”

唐代孫思邈著《備急千金要方》,重申《神農本草經》所謂處方配伍“當用相須、相使者良,勿用相惡、相反者”的原則,並列述赤石脂、陽起石、麥門冬、附子、牛膝等多種藥物之配伍禁忌,載於卷首《序例·用藥》。

宋《聖濟總錄·雜療門》專列“中藥毒”壹項,其中不僅包括金石藥中毒,其它如烏藥、附子、巴豆、甘遂、大戟、藜蘆、蜀椒、羊躑躅以及半夏、杏仁、桔梗等藥引起的中毒,亦載錄其間。

《洗冤錄》總結了歷代中藥中毒的診斷方法,如“砒霜野葛者,得壹伏時,遍身發小瘡作青黑色,眼睛聳出,……腹肚膨脹……十指甲青黑”,“驗服毒(砒霜)用銀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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