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制定本單位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接收(收集)、整理、鑒定、統計和保管本單位形成的全部檔案及相關材料。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負責編輯檔案參考資料,編制各種檢索工具,在做好提供利用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
(五)負責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第三章檔案工作者第八條檔案工作者必須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檔案事業,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有壹定的檔案專業水平和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第九條檔案工作者(包括主要從事檔案工作的兼職人員)屬於檔案專業技術人員。對其業務能力的考核和技術職務的評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或聘任制),檔案專業技術人員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第四章文件資料的歸檔第十條各級中醫部門應當建立歸檔制度,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保證醫療、教學、科研、生產和行政管理有完整、準確、系統的歸檔資料。第十壹條各級中醫藥部門必須有檔案人員參加科研成果鑒定驗收、產品規劃試制、基建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檔案部門對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進行核對並簽字。未經檔案部門檢查或檢查後未歸檔完整、準確、系統的文件資料的項目,不能通過鑒定驗收,科研成果不予申報。第十二條各級中醫部門應實行文件材料形成單位和科研團體的歸檔制度。由立卷人根據文件材料形成的自然規律和保管期限系統整理紙張,寫出編號,填寫卷內內容和文件標題,經立卷單位負責人檢查後,裝訂並移交本部門檔案機構。卷內目錄和文件標題應用鋼筆或毛筆書寫。第十三條中醫藥部門的文件、檔案應於次年6月底前向檔案館移交。各中醫院校要在下壹學年結束的寒假前建檔。科研、醫療和基建檔案應在項目和技術工作完成後兩個月內歸檔。第十四條由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研、醫療等工作項目,由主辦單位保管。合作單位除保留與自身任務相關的原始檔案外,還應將復制件送交主辦單位歸檔保存。第十五條中醫各科室個人在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載體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須向本科室檔案機構移交,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對於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檔案部門可以通過收集、代管等多種形式進行收集。第五章檔案管理第十六條中醫藥檔案機構應當對接收的檔案進行必要的分類、整理、登記、編目和加工整理。第十七條中醫藥檔案機構接收的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保管期限和分類。對保管期限的變更、密級的調整和需要銷毀的檔案提出建議,報本部門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