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和臨床用藥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藥醫療科研機構的結構布局和運行機制改革。組織實施各類中醫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三是負責監督協調醫療、科研機構中西醫結合工作,組織實施相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四是負責指導民族醫藥理論、醫術、藥物的探索、整理、總結和提高,組織實施民族醫療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五是組織開展全省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參與制定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中醫藥扶持政策,參與基本藥物制度建設。
六是組織擬定全省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有關人員的學徒教育、畢業後教育、培訓教育和培訓,參與指導中醫藥教育教學改革,參與擬定各級各類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
七是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發展規劃,指導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管理全省中醫藥科研項目,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推廣。
八是承擔保護瀕臨消亡的中醫藥診療技術和中醫藥生產加工技術的責任,組織中醫藥古籍整理研究和中醫藥文化傳承發展,提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促進中醫藥疾病防治知識的普及。
九是組織中醫藥的國際推廣、應用和傳播。十是承辦省政府和省衛生計生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