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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中醫藥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本市中醫藥事業發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教育、科研、產業、文化、對外交流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自身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堅持中西醫並重,支持中西醫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和指導落實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發展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轄區內中醫藥的推廣、應用提供支持,發揮中醫藥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作用。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中醫藥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發揮在技術咨詢、學術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和督促成員依法開展活動。第七條 本市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每年10月22日“世界傳統醫藥日”為本市中醫藥文化宣傳日。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市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與規範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土地開發利用、醫療設備配置中優化、完善中醫醫院布局,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合並、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確需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征求上壹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舉辦規模適宜的現代化綜合性中醫醫院。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三級醫院水平。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健全中西醫協同工作機制,設置中醫藥科室和壹定比例的中醫病床,配備中醫醫師、中藥師。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綜合服務區,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中醫藥設備設施配置,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增強中醫藥服務能力。第十壹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捐贈、投資等方式參與中醫藥事業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醫療保障定點、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整合中西醫資源,推廣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支持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建立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促進中西醫融合發展。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以中醫藥服務為主,充分利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提高急危重癥、疑難復雜疾病和中醫優勢病種的診療服務能力,與綜合醫院***同承擔社會醫療、急診急救、疾病預防、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為社會提供多元化服務。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醫院牽頭組建分區域、分層次的醫療聯合體,推行分級診療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基層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的指導,提升基層醫療機構綜合醫療水平和中醫藥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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