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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關於進出境物品的規定

沒有規定不能帶肉到香港。

香港海關對物品出入境的限制:

1,個人旅行用品

非居民旅客和持有國家或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允許攜帶壹臺照相機、便攜式錄音機、小型照相機、便攜式攝像機和便攜式文字處理器。超出範圍的,要如實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回程時應當再次攜帶出境。

2.金、銀及其制品

旅客攜帶金銀及其制品進境,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過50克的,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復帶出境時,海關按本次進境申報數量放行。攜帶或者托運出境在境內購買的金銀及其制品(包括鑲嵌飾品、器皿等新工藝品),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開具的“專用發票”開具。

3.外匯

攜帶外幣、旅行支票、信用證等的旅客。進入這個國家是不受數量限制的。居民旅客攜帶價值超過65,438美元+0,000美元(非居民旅客為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幣現金入境時,必須向海關如實申報;復運出境時,海關以本項申報的數量為準驗放。旅客攜帶上述以外的外匯出境,海關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發的《外匯攜帶證明》驗放。

4.人民幣

旅客攜帶人民幣進出境,以6000元為限。超過6000元的不準出入境。

5、中草藥、中成藥

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以人民幣300元為限;去港澳的,總價值限人民幣150元。寄往國外的中藥材、中成藥總價值以人民幣200元為限;若寄往香港、澳門,總價值以人民幣100元為限。出境時,入境旅客攜帶合理數量的自用中藥材和用外匯購買的藥品,海關憑有關發票和外匯水單予以放行。麝香和超過上述規定限量的中藥材、中成藥,準予出境。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了照顧國家派遣出國工作、學習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的合理需要,加強對國家限制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境外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境外人員入境時攜帶的行李物品,在附件《境外人員攜帶物品清單》(以下簡稱《限帶清單》)規定的品種和數量範圍內免稅。每半年(180天)出國工作或留學人員,允許免稅攜帶限量清單第4、5項中的1項入境,最長連續免稅4年,其中經濟援助人員和合同制勞務人員不受最長連續免稅期限制。離家在外不滿六個月(180天)的臨時出國人員,允許每個公歷年度首次入境,攜帶限量清單第四項、第五項中的壹項物品。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長期出國人員是指因公在國外連續工作、學習壹年以上的人員。“經援人員”是指長期出國執行政府間對外經濟技術援助協議的人員。“對外承包勞務人員”是指經國務院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公司派出的,有權從事對外承包勞務的各類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和各類工人,以執行與外商簽訂的勞務或承包工程。“臨時出國人員”是指臨時派往國外工作、學習壹年以下的各類人員。

第四條長期出國人員由海關簽發《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長期在國外的人員(包括免檢人員)入境時,會將所帶物品填在登記證上,以便海關查驗放行。海關應嚴格控制註冊證書的發放範圍。

參考資料:

海關對中國境外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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