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機關輔警的概念
1、“輔警”是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簡稱,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錄的,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人員。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務員)身份,不享受警察相關待遇。
2.輔警按照工作職責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勤務輔警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執法職務和其他勤務活動。文職輔警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開展技術保障、行政管理、警務保障等工作。
3.輔警與相關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作為派遣機構的從業人員,接受派遣到公安機關擔任輔警工作。派遣機構為輔警提供勞動人事服務,公安機關負責具體使用。輔警在職工作期間,由公安機關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經雙方同意可以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
上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第九條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按照總量控制、向基層傾斜、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輔警人員編制。確定輔警人員數量的標準和程序,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遵循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按照統壹的標準和程序招錄輔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