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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開藥店有什麽要求嗎?

條件:

1,人員編制

城市藥店應配備不少於2名藥師(中藥師)及以上技術人員,其中1應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或主管藥師;鄉鎮藥店應配備藥師(中藥師)以上人員;位於行政村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藥師(中醫)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或者經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培訓並取得上崗證的高中以上學歷人員。

2.商店規模

主城區營業面積150平方米以上,與相鄰藥店相距300米以上;縣城的經營場地不少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少於20平方米;鄉鎮以下營業場所不低於20平方米(農村的藥店不要求有倉庫)。

3、設立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理、交通條件和實際需要的要求,本著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要求:

1.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師);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超市等商業企業零售藥店的設置必須有獨立的區域(城關地區對經營場所和倉庫的面積要求分別不小於30m2和10m2,農村地區適當放寬);

四、具備滿足當地消費者用藥需求的能力。

資格:

需要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然後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

新開的藥店也要實行GSP認證,意思是: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壹切按GSP模式操作。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事項

1、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等標識;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記錄(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家、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等。).

2.賣的藥不能收回。

3.國家禁止銷售的藥品不得銷售。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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