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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的藥品有哪些

問題壹:什麽是特殊管理藥品 1、狹義的特殊藥品,是指麻精毒放,即 *** 品、 *** 、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2、廣暢的特殊藥品,即特殊管理的藥品。則除上面的4類藥品外,還包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興奮劑,含特殊藥品類復方制劑。

問題二:特殊藥品有哪些 簡而言之,毒麻精放。

特殊藥品

*** 品、 ***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屬於特殊管理藥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1.目的:特殊管理藥品,嚴格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2.適用範圍:毒性藥品、二類 *** 。

3.職責:采購部負責藥品采購,質量管理部負責藥品的驗收、養護,儲運部負責特殊藥品的在庫保管。

4.工作內容:

4.1毒性藥品

4.1.1毒性藥品的經營必須按國家《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並做好供應和管理工作。

4.1.2毒性藥品實行雙人驗收、雙人復核,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入庫和銷售。

4.1.3毒性藥品驗收時,除按普通藥品的驗收項目外,還必須對其內、外包裝上印有的特殊標誌進行檢查,《到貨驗收記錄單》單獨存檔,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壹年,不得少於三年。

4.1.4毒性藥品應設專櫃、雙人、雙鎖管理。應由責任心強、工作認真負責、業務熟練的保管員擔任。

4.1.5毒性藥品要堅持日動碰、月盤點、賬貨相符率達到100%。發現問題立即逐級匯報,並及時查處。

4.1.6毒性藥品必須憑合法有效出庫憑證出庫,沒有合法有效憑證不得出庫,並做好銷售、出庫復核記錄。

4.1.7毒性藥品必須單裝箱,不得與壹般藥品混裝。

4.1.8毒性藥品的報損銷毀按《 *** 品、壹類 *** 管理制度》執行。

4.2二類 ***

4.2.1采購二類精神藥 品必須向合法的生產企業或具有經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經營二類 *** 經營單位。

4.2.2二類 *** 可供給合法的醫療機構。

4.2.3銷售二類 *** 經營單位,必須核對采購單位的經營範圍,無二類 *** 經營範圍的企業不得供應。

4.2.4二類 *** 驗收程序、項目同普通藥品。《到貨驗收記錄單》單獨存檔,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壹年,不得少於三年。

4.2.5二類精神存放於指定區域,並有明顯標誌。

4.2.6二類 *** 必須憑合法有效出庫憑證出庫,沒有合法有效憑證亥得出庫,並建立銷售、出庫復核記錄。

問題三:需要特殊管理的物料和藥品有哪些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特殊管理藥品 是4種,沒有5種,特殊管理藥品是指:毒、麻、精、放。 即毒性藥品、 *** 品、 *** 、放射性藥品。

問題四: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包括哪些? *** 品, *** ,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都有相應的管理辦法。《 *** 品和 *** 管理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問題五:特殊管理藥品 特殊藥品: *** 品、 ***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屬於特殊管理藥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職責:

采購部負責藥品采購,質量管理部負責藥品的驗收、養護,儲運部負責特殊藥品的在庫保管。

工作內容:

參考:baike.baidu/...gnNuCK

問題六:國家有關特殊藥品的管理規定 有哪些 1、 *** 品和 *** 管理條例,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3、反興奮劑條例,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5、麻黃素管理辦法(試行),6、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7、 *** 品和 *** 郵寄管理辦法,8、 *** 品和 *** 生產管理辦法(試行),9、 *** 品和 *** 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問題七:識別普通藥品,特殊管理藥品 中公衛生人才網整理醫療衛生政策法規關於醫療機構的藥品管理。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公布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藥品管理法》做出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涉及到的部門包括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等,本節主要闡述醫療機構的藥品管理。

1.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

2.醫療機構配制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制制劑。《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3.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4.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5.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6.醫療機構的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7.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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