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規定(c)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由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開展,並依法經過批準或者備案。
A.壹類和二類
b、高致病性、中等致病性
c、高風險、中等風險
d、高等級、中等等級
生物技術研發活動的風險分類
1,高風險等級
涉及新的高致病性微生物的研發活動;參與人工合成各種具有感染活性的微生物;風險極大的人類基因編輯等涉及基因工程的研發活動;具有相同潛在風險的其他生物技術研發活動。
2.更高的風險水平
《人類感染病原微生物名錄》中,涉及第三類病原微生物的研發活動,必須按規定在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目錄》中涉及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按規定必須在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進行研發活動;
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物名錄》第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研究開發活動;
涉及風險較大的人類基因編輯等基因工程的研發活動;具有相同潛在風險的其他生物技術研發活動。
3.壹般風險水平
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物名錄》中其他傳染病、寄生蟲病的研究開發活動;涉及基因工程的研發活動,如具有壹般風險的人類基因編輯;具有相同潛在風險的其他生物技術研發活動。
高風險水平是指生物技術研發活動可能導致人或動物發生非常嚴重或嚴重疾病,或者對重要農林作物、中藥材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潛在風險程度。
較高風險水平是指生物技術研發活動可能引起人類或動物疾病,但壹般不會對人、動物、重要農林作物、中藥材或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潛在風險程度。
壹般風險水平是指正常情況下對人、動物、重要農林作物、中藥材或環境不構成危害的生物技術研發活動的潛在風險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