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中醫藥管理的需要,建立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和促進中醫藥發展。
壯族、瑤族為主的少數民族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壯醫藥、瑤醫藥等少數民族醫藥發展,完善壯醫藥、瑤醫藥等少數民族醫藥發展體制和機制,提供必要的發展條件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為本轄區內中醫藥的推廣應用提供支持,發揮中醫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作用。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和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醫藥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中西醫結合合作機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提高疾病預防和醫療救治能力。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宣傳機制,加大中醫藥文化宣傳力度,營造珍惜、熱愛和發展中醫藥的社會氛圍。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擴大中醫藥影響力。
每年65438+10月22日,世界傳統醫藥日,是這個自治區的中醫藥宣傳日。第九條自治區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鼓勵社會力量投入中醫藥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二章中醫藥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集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為壹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合理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完善中醫藥服務網絡,提供服務全民、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
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充分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規劃。
壯族、瑤族為主的少數民族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民族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納入醫療機構規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壹所三級中醫醫療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壹所中醫醫院。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的合並、撤銷或者改變性質,應當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立中醫科室和中醫床位。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立中醫科,提供中藥飲片等中醫藥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配備常用中成藥,提供中醫藥服務。第十三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遵守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診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以開展執業活動。
本條第二款所稱中醫診所,是指在藥學服務中使用中醫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等中藥的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