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業藥師的基本準則執業藥師必須以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對藥品質量負責、確保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責任對違法行為或決定提出建議和制止,拒絕執行或向上級報告。
(三)執業藥師負責執業範圍內的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參與本單位藥品全面質量管理的制定、實施和違規行為的處理。
(4)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和監管,提供用藥咨詢和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藥物治療監測、藥物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擴展數據:
法律條款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我國由此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發布了《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明確執業藥師和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考試、統壹註冊、統壹管理、分類執業。人事部和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 * *共同負責考試工作,日常工作委托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具體考試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執業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