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癥候禁忌:由於藥物的藥性不同,其作用各有所長和壹定的適應範圍,因此,臨床
用藥也有禁忌。例如:麻黃辛溫發汗,表散風寒,又能平喘,但必須是外感風寒表實無
汗,或肺氣不宣的外感咳嗽方能應用,若表虛多汗,或肺虛咳喘就要忌用。所以除藥性
極為平和的無須忌用外,壹般藥物都有癥候禁忌。
二、配伍禁忌:前人在臨床實踐中,發現某些藥物不能在同壹方中應用,否則就會產生
毒性反應(“相反”),並有“十八反”的記載。對“十八反”的問題,至今尚無明確
結論,有待進壹步研究。現仍將“十八反”的內容附錄於下,以供參考。
烏頭反半夏、瓜蔞、貝母、白蘞、白芨;
甘草反海藻、大戟、甘遂、芫花;
藜蘆反人參、沙參、丹參、玄參、及細辛、芍藥。
三、妊娠用藥禁忌:婦女在懷孕期間,有些藥物應用不當,可以引起流產、早產或不良
反應,所以前人很重視“妊娠禁忌”。大凡劇毒藥、峻瀉藥、祛瘀藥及熱性較強和芳香
走竄藥,皆屬妊娠用藥禁忌範圍。
根據藥力峻緩,凡毒性較強或藥性猛烈的藥物,如水蛭、虻蟲、巴豆、甘遂、芫花、大
戟、商陸、牽牛、三棱、莪術等,均應禁用;壹般破血破氣或燥熱、沈降的藥物,如桃
仁、紅花、大黃、枳實、附子、幹姜、肉桂、麝香等可斟酌慎用。如有必要,壹般皆應
盡量避免使用,以免發生事故。但若遇有孕婦患嚴重疾病,不使用上述猛烈藥物而病不
去者,則應慎重考慮,酌情使用,這也是《內經》上說的“有故無殞,亦無殞也”之義
四、飲食禁忌:飲食禁忌,俗稱“忌口”,即服用某些藥物或服藥期間,對某些與疾病
有礙的食物,應註意避免或節制食用。如地黃忌蘿蔔;薄荷忌鱉魚;甘草忌鰱魚;土茯
苓、使君子忌茶;麻疹表癥不宜食油膩酸澀之物;瘡癤腫毒、皮膚瘙癢不宜食魚蝦牛羊
等腥膻及刺激之品;熱癥不宜食辛辣膻膩等食物;寒癥不宜食生冷瓜果等食物;經常頭
暈、失眠、性情急躁者,應忌食胡椒、酒、茶;消化不良者應忌油炸粘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