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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反復服用

處方中不恰當用法用量不包括以下介紹:

不適宜處方包括:適應癥不適宜、選藥不適宜、藥物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無正當理由不適宜國家基本藥物、用法用量不適宜、聯合用藥不適宜、重復給藥、配伍禁忌或不良相互作用、其他藥物不適宜。

處方是指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學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房用藥醫囑。處方是醫生為患者用藥的書面憑證,是藥師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和經濟責任。

不合理處方有哪三類?

處方不規範,用藥不當,處方偏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前言、正文、後記內容缺失,書寫不規範或字跡不清。

2.醫生簽名或蓋章不規範或與簽名或蓋章樣本不壹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的適宜性進行審核(處方後審核、調配、核對、調劑欄目未對調配藥師進行審核並核對調劑藥師簽名,或單人值班調劑未落實雙簽名要求)。

4、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註明體重或日、月齡。

5、化學藥、中成藥、中藥飲片不單獨開藥。

6、未使用藥品說明書名稱的處方。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不規範或不明確。

8.用法用量是“遵醫囑”、“自用”等模棱兩可的詞語。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未註明藥物超劑量原因並再次簽名。

10,處方沒有寫臨床診斷或者臨床診斷不完整。

11,單次門診急診處方5種以上藥品。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用藥7天以上,急診處方用藥3天以上,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需要適當延長處方劑量,且不註明原因。

1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包括處方顏色、劑量、證明文件等。).

14,醫生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

15.中藥飲片處方藥未按“君、臣、佐、使”順序排列,或配藥、煎藥等特殊要求未按要求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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