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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醫保雙通道藥品目錄

關於印發《湖南省醫療保險雙通道單線支付管理藥品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

湘醫保發[2022]10號

各市醫保局,省醫療生育保險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按照《湖南省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有效落實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保障我省參保患者用藥需求,提高談判藥品可及性,提高目錄管理精細化水平,經相關程序,制定了《湖南省醫保談判藥品目錄(2022年版)》(以下簡稱《雙通道單線支付目錄》)。

壹.目錄的構成

“雙渠道”單線支付目錄* * *包含藥品通用名稱180個,其中西藥168個,中成藥12個,* * *藥品商品名品種258個。具體包括:

(壹)已納入“雙渠道”單線支付管理的藥品兩批,包括48個商品名藥品和湘醫保發[2021]73號文規定的49個商品名藥品。

(二)經企業申請,通過專家遴選、價格談判、專家評審等程序,納入“雙渠道”單線支付目錄的藥品161品牌名稱。

(三)原特藥阿紮胞苷(商品名:匯鑫)、重組細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商品名:諾和銳)、硼替佐米(商品名:恩利什)、食管平散因企業原因未納入“雙渠道”單線支付目錄。為做好患者治療費用支付工作,上述四種藥物過渡期設定為“2022年3月31”,到期後不再按特殊藥物治療進行支付。

二。目錄信息的描述

(壹)《目錄》中的通用名、目錄劑型、醫保限定支付範圍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以下簡稱《國家新目錄》)壹致,將隨國家目錄更新進行調整,對“雙渠道”單線支付管理的藥品不再單獨設置限定支付範圍。

(二)列入《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的藥品規格和包數可納入“雙渠道”單線支付,支付標準在“雙渠道”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統壹執行。根據國家和企業規定申請保密的藥品,支付標準不予公布,標有“*”號。非國家協議期間,“雙渠道”單線支付目錄藥品支付標準與國家最低價掛鉤,企業可自主申報,動態調整。

(三)《目錄》中的“協議有效期”是指納入“雙渠道”單線支付管理的協議期限。屬於國家新目錄協議期的藥品,按國家規定的協議期執行。對於屬於國家新目錄常規乙類部分的藥品,在“雙渠道”協議期內,協議終止,目錄隨國家目錄的轉移而轉移。

(4)目錄中“註射用亞胺葡萄糖苷酶”(商品名:思爾贊)和“註射用阿拉伯糖苷酶α”(商品名:美爾贊)為治療我省消化期罕見病的藥品。根據國家規定,協議期限為“2022年6月30日”,到期後轉讓醫保藥品目錄。為做好患者治療支付工作,上述兩種藥品過渡期設定為“65438+2022年2月31”,到期後不再進行醫保支付,根據國家目錄更新情況進行調整。

三、落實工作要求

(壹)“雙渠道”單線支付目錄藥品按《湖南省醫療保險談判藥品管理辦法》規定自協議啟動之日起,各地要切實做好目錄的實施工作,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以任何形式靈活增減目錄中的藥品和規格,不得調整目錄中藥品的醫保限定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標有“*”號的醫保支付標準不得在公開文件和新聞媒體報道中公開發布。

(二)各地要按照相關文件要求,繼續推進定點醫療機構醫院使用“雙通道”藥品,做到“配得上”、“收得上”,不得以“雙通道”藥品進入藥店銷售為由,影響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的調配和使用。

(3)各地要加快推進“雙通道”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工作,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開展“雙通道”門診定點門診,至少使1家“雙通道”零售藥店成為縣級定點。同時,根據“雙渠道”單線支付目錄藥品調整情況,及時增加“雙渠道”責任醫生,實現責任醫生區域互認。省局根據各市州預申報情況,發布全省“雙渠道”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責任醫生信息表,並及時更新。

(四)各地醫保部門要根據“雙通道”單線支付目錄和藥品醫保限定支付範圍,在責任醫生臨床意見的基礎上,建立規範的“雙通道”治療資格審核制度和流程,組織專家評審完成治療審批。推廣電子處方和網上申報,優化申報流程,提高審核時效,及時保障參保患者“雙通道”治療支付。

(五)藥品協議期屆滿後,我省特殊藥品不再續簽,原特殊藥品轉入“雙渠道”單線支付管理的藥品,按“雙渠道”協議期和待遇標準執行。已取得原特藥治療資格的參保患者,在原治療有效期內無需申報“雙通道”治療資格,由各地醫保部門按規定確定“雙通道”治療,確保參保患者醫保待遇的順利銜接。

(六)省級局與“雙渠道”醫藥企業簽訂統壹管理服務協議,不再另行簽訂。省局將根據國家醫保藥品分類編碼庫,對全省“雙通道”單線支付目錄藥品進行統壹系統維護,各地不再進行其他維護。在整個結算執行過程中,發現藥品系統維護問題應及時向省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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