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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出口中藥產品質量註冊的目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外經貿委(廳、局)、直轄市商檢局、廣東分署、直轄海關: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擴大,中藥產品的出口量逐年增加。為了保證我國出口中藥產品的質量,維護中醫藥的國際聲譽,鞏固發達的國外市場,盡量在出境前解決問題,避免不良影響,有必要在出口前加強中藥行業的質量管理。為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和海關總署決定建立出口中藥產品質量註冊、檢驗和放行制度。

1996 5月1起,出口中藥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需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指定的質量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後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質量註冊證書。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商檢局每年聯合公布壹次獲準質量註冊的出口中藥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包括生產企業名稱、中藥產品品種規格、產品商標、產品質量註冊編號和產品檢測機構。

外貿企業(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企業)采購出口或自營出口的中藥產品,必須是經質量註冊批準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中藥產品生產企業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已取得中藥產品質量註冊證書的生產企業出現質量問題的,註銷該企業的中藥產品質量註冊證書;如因質量問題造成損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責成相關生產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商檢局對出口中藥產品進行檢驗(見附件)。外貿企業向商檢局申請檢驗出口中藥產品時,必須提供生產企業供貨合同和中藥產品質量註冊證書(復印件),商檢局根據公布的中藥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檢驗並出具商檢證書。

自1996 5月1日起,海關將受理《出口中藥產品質量註冊實施細則(試行)》附件所列中藥產品的申報,對違反上述規定者,海關將依據《海關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將此文及時轉發有關單位和企業。現印發《出口中藥產品質量註冊實施細則》,請各地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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