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可以在定點藥店購買藥品(非處方藥)、醫療器械、體溫計、血壓計。
同時,職工醫療保險壹般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
(壹)個人賬戶可以支付下列費用:
1,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門急診醫療費用;
2.用於我購買商業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4、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個人費用;
5.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部分,我來支付。
(二)統籌賬戶主要支付以下費用:
1,住院醫療費用;
2、惡性腫瘤放療、腎透析、腎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門診醫療費用;
3、急診搶救收入住院患者,其住院前七天內的醫療費用。
下列藥品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1,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物;
2、壹些可入藥的動物及動物器官、幹(水)果;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釀造的各種酒制劑;
4.各種藥物中的果味制劑和口服泡騰劑;
5.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除外);
6、省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藥品目錄分為“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甲類目錄”是在“國家基本藥物”的基礎上遴選出來的,作為同類藥品中臨床治療必需、應用廣泛、療效好、價格低廉的藥品,由國家統壹發布。“乙類目錄”是在國家基本藥物的基礎上遴選出來的,由國家制定並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在增減品種之和不超過國家制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的範圍內,進行適當調整,可用於臨床治療,療效較好。
綜上所述,目前可以用醫保卡刷卡的藥品分為甲類和乙類,甲類藥品是指全國基本統壹,能夠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品,這類藥品的費用將按照基本醫保的支付標準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