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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範圍內的藥品

法律分析:甲類為保障性藥品,可100%報銷;乙類藥品報銷比例由各地自行設定在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裏,甲類目錄是保障目錄,其中的藥品是100%報銷的。醫保用藥是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具體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行管理。

確定《藥品目錄》的原則是: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為依據,堅持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供應、醫療保險能支付得起的藥品。同時,既要考慮臨床治療的基本需要,也要考慮地區間的經濟差異和用藥習慣,中西藥並重。

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必須具體下列條件之壹:

(壹)《中華人民***和國藥典》(現行版)收載的藥品;

(二)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標準的藥品;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正式進口的商品;

而下列藥品則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

(壹)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

(二)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幹(水)果類;

(三)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制劑;

(四)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

(五)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搶救除外);

(六)省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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