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5年;
2.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
3.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4.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基本介紹
執業藥師是指同時具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書,並在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單位執業的醫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主要提供藥學知識和藥學專業服務。他們是藥物方面的專家,也是回答公眾關於藥物問題的最合適人選。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發布《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關於修改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1999號),明確執業藥師和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考試和考試。
201年6月13日正式實施的新版GSP明確規定“零售藥店的法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否則取消其售藥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