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病蟲害專業防治服務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農藥標簽標明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用量、使用技術要求和註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
(二)使用禁用農藥的;
(三)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防治衛生害蟲,用於蔬菜、水果、茶葉、菌類、中藥材生產或者用於水生植物病蟲害防治的;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的;
(五)使用農藥毒殺魚、蝦、鳥、獸等的;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使用農藥、殺蟲劑、殺菌劑或者清洗施用農藥、殺蟲劑包裝設備的。
前款第二項行為,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農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