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根據規定,長期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可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壹級、二級、三級各壹家作為異地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追查角力來源。參保人員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先行墊付,住院期間應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治療結束後3個月內,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發票、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醫療費用結算明細,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