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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藥品的管理制度

1、高危險藥品包括高濃度電解質制劑、肌肉松弛劑及細胞毒化藥品等。

2、高危險藥品應設置專門的存放藥架,不得與其他藥品混合存放。

3、高危險藥品存放藥架應標識醒目,設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藥學人員註意。

4、高危險藥品使用前要進行充分安全性論證,有確切適應癥時才能使用。

5、高危險藥品調配發放要實行雙人復核,確保發放準確無誤。

6、加強高危險藥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進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7、定期和臨床醫護人員溝通,加強高危險藥品的不良反應監測,並定期總結匯總,及時反饋給臨床醫護人員。

8、新引進的高危藥品要經過藥事管理委員會的充分論證,引進後及時將藥品的信息告知臨床,指導臨床合理用藥和確保用藥安全。

擴展資料

我國高危藥品的發展和現狀:

我國對高危藥品管理的研究起步較晚,只是近幾年才引起了社會的關註,國內許多學者對高危藥品管理工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別是2011年以來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等級醫院評審,將高危藥品管理納入等級醫院評審的內容,極大地推動了國內高危藥品研究的發展。

2008 年7 月18 日國家藥監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發出了《高風險品種“風險管理計劃”推進行動》。

百度百科-高危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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