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