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範臨床靜脈用藥集中調配,提高靜脈用藥質量,促進靜脈用藥合理使用,保障靜脈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處方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靜脈用藥集中調配,是指醫療機構藥學部門根據醫師處方或用藥醫囑,經藥師進行適宜性審核,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無菌操作要求,在潔凈環境下對靜脈用藥物進行加藥混合調配,使其成為可供臨床直接靜脈輸註使用的成品輸液操作過程。靜脈用藥集中調配是藥品調劑的壹部分。
本規範是靜脈用藥集中調配工作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適用於腸外營養液、危害藥品和其他靜脈用藥調劑的全過程。醫療機構其他部門開展集中或者分散臨床靜脈用藥調配,參照本規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