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藥品銷毀處理:①對已不可供藥用的毒性藥品,經單位領導審核,報當地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銷毀。按毒性藥品的理化性質,采取不同方法銷毀,如深埋法、燃燒法、稀釋法等。銷毀工作應在熟知所銷毀藥品的理化性質和毒性的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確保安全。銷毀地點應遠離水源、住宅、牧場等。②建立銷毀檔案,包括銷毀日期、時間、地點、品名、數量、方法等。銷毀批準人、監理人均應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