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從實驗室走到患者手裏之前經歷了如下幾個環節:
研發:研究所(臨床前研究)、醫院(臨床試驗)。
生產:制藥企業。
流通:各級代理商、醫藥公司。
零售:藥店、醫院藥房。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規: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