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獸藥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附具說明書,並在顯著位置註明“獸用”字樣。
獸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以中文註明獸藥的通用名稱、成分及其含量、規格、生產企業、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註冊證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藥期、禁忌、不良反應、註意事項、運輸貯存保管條件及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有商品名稱的,還應當註明商品名稱。
獸用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除了標註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警示內容,其中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標誌;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非處方藥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