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10.1國家食藥總局頒布實施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食品流通許可證改為食品經營許可證,原食品流通許可證到期換證,未到期的繼續使用,有效期5年;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壹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壹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如果企業跨省遷址的話,原流通許可證作廢,遷新址後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新食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