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1,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標準是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壹: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雞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2.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烏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3.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雞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情節嚴重的,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