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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制度是什麽

國家對精神藥品的管理相當嚴格,對於二類精神藥品,在生產、經營、使用、儲存等方面都予以規定,具體體現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並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第四十九條 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在藥品庫房中設立獨立的專庫或者專櫃儲存第二類精神藥品,並建立專用賬冊,實行專人管理。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法律依據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壹條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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